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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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應於每年二月前通知實施自主管理業者該年度稽核要項,自主管理業者應將海關稽核要項納入其內部管理查核機制,每年製作稽核報告並於次年二月底前送海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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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12條,海關應在每年二月前通知實施自主管理業者該年度的稽核要項。實施自主管理業者應將海關的稽核要項納入其內部的管理查核機制,並在每年製作稽核報告,最遲在次年二月底前提交給海關備查。 參考資料:《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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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