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海關應於每年二月前通知實施自主管理業者該年度稽核要項,自主管理業者應將海關稽核要項納入其內部管理查核機制,每年製作稽核報告並於次年二月底前送海關備查。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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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應於每年二月前通知實施自主管理業者該年度稽核要項,自主管理業者應將海關稽核要項納入其內部管理查核機制,每年製作稽核報告並於次年二月底前送海關備查。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