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海關核准實施部分事項自主管理之業者,得繼續辦理該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在該辦法實施前,如果海關已經核准某業者自主管理某些事項,該業者可以繼續辦理該事項。具體的範例可能需要參考該辦法的其他條文內容才能提供。
- 核名詞
- 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