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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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運輸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及下列第二款之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 二、依公路法第三十四條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且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發給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運輸業。 三、具有完整貨物移動電子監控及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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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符合以下條件的公路運輸業者,可以向海關申請成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1. 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的條件。 2. 按公路法第三十四條第七款至第九款的規定,並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並發給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3. 具備完整的貨物移動電子監控和管理機制。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21條提供了符合特定條件的公路運輸業者,可以申請成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的相關規定。具體而言,這些條件包括符合第十條第一項的條件、根據公路法第三十四條第七款至第九款的規定獲得核准並領取了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以及具備完整的貨物移動電子監控和管理機制。
- 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認證名詞
- 第十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三十四條第七款至第九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公路法 第 34 條條文
-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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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