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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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營業汽車應依下列規定,分類營運: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二、巿區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三、遊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遊覽車包租載客為營業者。 四、計程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 五、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六、小貨車租賃業:以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七、汽車貨運業: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八、汽車路線貨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九、汽車貨櫃貨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聯結車運送貨櫃貨物為營業者。
- 2.前項汽車運輸業營運路線或區域,公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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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34條將營業汽車分為九類特許業別,領哪類執照只能經營該類運輸,跨類即屬無照營業。
Q · 公路法把營業用車分成哪幾類?跨類經營會怎樣?
分九類,領哪類執照就只能做那類,跨類即無照營業
依公路法第34條,營業汽車分為九類:公路客運、市區客運、遊覽車、計程車、小客車租賃、小貨車租賃、汽車貨運、路線貨運、汽車貨櫃貨運。每類有各自核定的路線或區域與車型,領到哪一類執照就只能經營該類。跨類經營在法律上不是多角化,而是擅自經營汽車運輸業,依第77條可處罰鍰並勒令停業。
深度解讀
載客、載貨、租車,你以為這些都是「運輸業」三個字能蓋過去的同一門生意。法律不這樣看。這條把用車賺錢的方式切成九種互不相通的執照:公路客運、市區客運、遊覽車、計程車、小客車租賃、小貨車租賃、汽車貨運、路線貨運、貨櫃貨運。每一種有自己核定的路線或區域、自己的車輛規格、自己的遊戲規則。關鍵在於:你領的是哪一張執照,就只能做那一類的事。租賃車不能像計程車一樣在路邊巡迴攬客,遊覽車不能拆成像公車一樣沿站收散客。跨類經營,在法律上不是「多角化」,是無照營業。看懂這九格,你才看得懂為什麼有些載客方式合法、有些一上路就被開單。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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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