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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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營業汽車應依下列規定,分類營運: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二、巿區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三、遊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遊覽車包租載客為營業者。 四、計程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 五、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六、小貨車租賃業:以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七、汽車貨運業: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八、汽車路線貨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九、汽車貨櫃貨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聯結車運送貨櫃貨物為營業者。
- 2.前項汽車運輸業營運路線或區域,公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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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34條將營業汽車分為九類特許業別,領哪類執照只能經營該類運輸,跨類即屬無照營業。
Q · 公路法把營業用車分成哪幾類?跨類經營會怎樣?
分九類,領哪類執照就只能做那類,跨類即無照營業
依公路法第34條,營業汽車分為九類:公路客運、市區客運、遊覽車、計程車、小客車租賃、小貨車租賃、汽車貨運、路線貨運、汽車貨櫃貨運。每類有各自核定的路線或區域與車型,領到哪一類執照就只能經營該類。跨類經營在法律上不是多角化,而是擅自經營汽車運輸業,依第77條可處罰鍰並勒令停業。
白話解讀
載客、載貨、租車,你以為這些都是「運輸業」三個字能蓋過去的同一門生意。法律不這樣看。這條把用車賺錢的方式切成九種互不相通的執照:公路客運、市區客運、遊覽車、計程車、小客車租賃、小貨車租賃、汽車貨運、路線貨運、貨櫃貨運。每一種有自己核定的路線或區域、自己的車輛規格、自己的遊戲規則。關鍵在於:你領的是哪一張執照,就只能做那一類的事。租賃車不能像計程車一樣在路邊巡迴攬客,遊覽車不能拆成像公車一樣沿站收散客。跨類經營,在法律上不是「多角化」,是無照營業。看懂這九格,你才看得懂為什麼有些載客方式合法、有些一上路就被開單。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34條為汽車運輸業的業別分類規範,先將公路汽車運輸區分為自用與營業兩種,再將營業汽車依營運型態切分為九類特許業別,分別對應不同的核定路線或區域、車輛規格與管理規則,構成台灣公路運輸特許制度的分類基礎。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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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買一台車自己載朋友收點油錢,這樣算違法營業嗎?
偶爾、非經常性、純分攤成本的共乘,通常不被當成營業。但如果你固定排班、對不特定人收費、以此為常態收入,就可能被認定在做計程車或客運業的生意,需要對應執照。認定的關鍵不是金額大小,是「對不特定人、反覆、以營利為目的」這三個特徵。
Q2小客車租賃跟計程車到底差在哪?我想做載客生意該選哪個?
差別在「誰開車」。小客車租賃業是把車租給客人自己開(第34條第5款),計程車客運業是司機載客按里程收費(第4款)。你想提供「車加司機」的載客服務,本質上是計程車或包車範圍,不是純租賃。很多打著租車附駕名義的服務遊走在這條線上,一旦被認定實質是載客運輸卻只有租賃執照,就是跨類違規。
Q3公路客運跟市區公車看起來一樣,為什麼要分兩類?
差在範圍。公路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內跑(第1款,常跨縣市的長途客運),市區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跑(第2款,市區公車)。分類不同,主管機關、路線核定、補貼制度都不同,這也是為什麼有些路線延伸到隔壁縣市要特別協調。
Q4公路法第34條是什麼?
汽車運輸業的業別分類規定,先分自用與營業,再把營業汽車切成九類特許業別。
Q5營業汽車九類是哪九類?
公路客運、市區客運、遊覽車、計程車、小客車租賃、小貨車租賃、汽車貨運、路線貨運、汽車貨櫃貨運。
Q6什麼叫擅自經營汽車運輸業?
未領對應執照、或領了某類卻去做另一類,都算擅自經營,屬無照營業。
Q7自用車和營業車差在哪?
自用車得通行全國道路但不得營業載客載貨,營業車須依九類分別特許才能收費經營。
Q8怎麼判斷自己屬於哪一類運輸業?
看實際營業動作:誰開車、走不走固定路線、載客還是載貨,對照九款找出唯一類別。
Q9怎麼合法申請汽車運輸業執照?
定義營業動作 → 對號入座九類 → 依第37條申請核准籌備 → 依第38條領照後始得營業。
Q10搭到白牌車出事怎麼求償?
拍車牌與車內外照片、保留付款與就醫單據,向公路監理機關檢舉並直接對車主或駕駛求償。
Q11怎麼檢舉違規營業最有效?
明確指出對方實際在做哪一類運輸卻領了另一類或根本沒執照,監理單位處理更快。
Q12小客車租賃業 vs 計程車客運業差在哪?
租賃是租車給客人自己開,計程車是司機載客按里程收費,兩種不同執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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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5 版
(0480616 制定)
前兩條之規定,於國民或各事業機構興建之公路或專用公路,亦適用之。
(0600122 全文修正)
公路兼具渠道、堤堰、鐵路等公共工程之用,或附設水管、線管、油管,及其他公共工程設施時,其修建、養護、管理及經費之負擔,由公路主管機關與該項工程設施之主管機關或使用機關協議定之。
(0730113 全文修正)
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營業汽車應依左列規定,分類營運: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二、市區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三、遊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遊覽車包租載客為營業者。 四、計程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 五、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六、汽車貨運業: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七、汽車路線貨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八、汽車貨櫃貨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聯結車運送貨櫃貨物為營業者。 前項汽車運輸業營運路線或區域,公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變更。
(0910118 修正)
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營業汽車應依左列規定,分類營運: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二、市區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三、遊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遊覽車包租載客營業者。 四、計程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 五、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六、小貨車租賃業:以小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七、汽車貨運業: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八、汽車路線貨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九、汽車貨櫃貨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聯結車運送貨櫃貨物為營業者。 前項汽車運輸業營運路線或區域,公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變更。
立法理由一、增列第一項第六款,將小貨車租賃業納入管理。 二、原條文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八款移列為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九款。
(0951219 修正)
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營業汽車應依下列規定,分類營運: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二、巿區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三、遊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遊覽車包租載客為營業者。 四、計程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 五、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六、小貨車租賃業:以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七、汽車貨運業: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八、汽車路線貨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九、汽車貨櫃貨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聯結車運送貨櫃貨物為營業者。 前項汽車運輸業營運路線或區域,公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變更。
立法理由八十六年四月十五日公路法第三十五條修正,將汽車運輸業階段性的開放小客車租賃業、汽車貨櫃貨運業、汽車貨運業三業。另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在因應貨物運輸產業國際合作之潮流及全球化之趨勢下,為營造更為開放之貨運市場,以提升業界營運技術,再將汽車路線貨運業予以開放。九十二年一月十八日,因應交通部設立丙種小客車租賃業管理,修正公路法第三十四條將小貨車租賃業明文化,惟漏未規定客貨兩用小型車,爰修正之。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前兩條之規定,於國民或各事業機構興建之公路或專用公路,亦適用之。
公路兼具渠道、堤堰、鐵路等公共工程之用,或附設水管、線管、油管,及其他公共工程設施時,其修建、養護、管理及經費之負擔,由公路主管機關與該項工程設施之主管機關或使用機關協議定之。
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營業汽車應依左列規定,分類營運: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二、市區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三、遊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遊覽車包租載客為營業者。 四、計程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 五、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六、汽車貨運業: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七、汽車路線貨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八、汽車貨櫃貨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聯結車運送貨櫃貨物為營業者。 前項汽車運輸業營運路線或區域,公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變更。
一、增列第一項第六款,將小貨車租賃業納入管理。 二、原條文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八款移列為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九款。
八十六年四月十五日公路法第三十五條修正,將汽車運輸業階段性的開放小客車租賃業、汽車貨櫃貨運業、汽車貨運業三業。另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在因應貨物運輸產業國際合作之潮流及全球化之趨勢下,為營造更為開放之貨運市場,以提升業界營運技術,再將汽車路線貨運業予以開放。九十二年一月十八日,因應交通部設立丙種小客車租賃業管理,修正公路法第三十四條將小貨車租賃業明文化,惟漏未規定客貨兩用小型車,爰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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