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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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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路工程之設計及監造,在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指定工程規模以上者,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但公路主管機關自行辦理者,得由機關內依法取得相關專業技師證書者辦理。
  2. 2.前項相關專業技師科別,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技師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33條之1規定,達中央指定規模以上的公路工程,設計與監造須由依法登記執業的相關專業技師簽證,機關自辦者得由內部技師辦理。

Q · 公路工程一定要技師簽證嗎?

達中央指定規模的公路工程,設計監造要技師簽證背書

依公路法第33條之1,公路工程之設計及監造,在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指定工程規模以上者,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相關專業技師簽證;未達指定規模者不在此限。例外是公路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時,得由機關內依法取得相關專業技師證書者辦理。簽證科別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技師主管機關訂定,科別錯誤的簽證效力會有疑義。

白話解讀

一座橋、一條快速道路的設計圖背後,必須有一個名字簽下去扛全責。這條規定,達到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的公路工程,設計和監造都要由「依法登記執業的相關專業技師」簽證;只有公路主管機關自己辦理時,才能由機關內取得技師證書的人辦理。簽證不是蓋個章交差,它代表簽證人用自己的專業資格與法律責任為這個工程的安全背書。對你來說,這條的意義是:你每天走的重大公路工程不是隨便一個人畫圖就能蓋,背後有一道專業把關和責任歸屬的閘門。一旦工程出包,那個簽證的技師跑不掉。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33條之1為公路工程之技師簽證強制規範:達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指定工程規模以上之公路工程,其設計與監造須由依法登記執業之相關專業技師以其執業資格簽證背書,藉以將公共工程安全的專業把關與法律責任綁定於具名之技師,並排除未達規模工程及機關自辦之例外情形。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路工程一定要技師簽證嗎?小工程也要?

不是所有工程都要。本條限於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指定工程規模以上的公路工程,其設計及監造才強制由依法登記執業的相關專業技師簽證;未達指定規模的不在此限,公路主管機關自辦者則可由機關內具技師證書者辦理。內行人提示:判斷要不要簽證,先確認該工程有沒有達到中央訂定的指定規模門檻,這個門檻是適用與否的關鍵分水嶺。

Q2技師簽了字,工程出事他要負什麼責任?

簽證代表技師以專業資格為設計或監造背書。若因設計或監造的專業疏失導致工程瑕疵甚至人員傷亡,簽證技師可能面臨民事賠償、技師懲戒,情節嚴重涉及公共危險或業務過失時還可能有刑事責任。內行人提示:技師要自保,關鍵在留存完整的計算書、查核與監造紀錄,證明自己已盡專業注意義務,這是責任認定時最有力的防線。

Q3公路法33條之1是什麼?

建立公路工程技師簽證制度,達指定規模的工程設計監造須由相關專業技師簽證背書並扛專業責任。

Q4技師簽證和機關自辦差在哪?

達指定規模一般工程要委外依法登記執業技師簽證;公路主管機關自辦者得由機關內具技師證書者辦理。

Q5什麼叫指定工程規模?

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訂定的門檻標準,是判斷該公路工程要不要強制技師簽證的關鍵分水嶺。

Q6簽證科別由誰決定?

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技師主管機關訂定,科別不符簽證效力會有疑義。

Q7公路工程技師簽證怎麼做?

確認工程是否達指定規模→委由依法登記執業且科別相符的相關專業技師完成設計或監造簽證。

Q8怎麼查公路工程有沒有合法簽證?

循政府資訊公開管道調閱設計與監造簽證文件,核對技師資格與科別是否合規。

Q9工程瑕疵造成損害怎麼追責?

蒐集損害事證→調閱簽證文件鎖定責任技師→循民事求償或國家賠償途徑主張權利。

Q10技師要怎麼自保不被連坐?

完整保存設計計算、查核與監造紀錄,確認簽證科別資格合規,證明已盡專業注意義務。

Q11未達指定規模的公路工程要不要簽證?

不在本條強制範圍,但仍須符合其他工程品質與安全相關規範。

Q12公路法33條之1 vs 一般技師法簽證差在哪?

技師法是技師執業簽證的一般規定,本條是針對公路工程設計監造的特別強制要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委外技師簽證機關自辦
辦理主體依法登記執業之相關專業技師機關內依法取得相關專業技師證書者
適用前提達中央指定工程規模以上公路主管機關自行辦理之工程
責任綁定簽證技師以執業資格扛專業責任機關內具證書者依職務辦理
科別要求須符合訂定科別,否則效力有疑義同須具相關專業技師證書

委外技師簽證

辦理主體
依法登記執業之相關專業技師
適用前提
達中央指定工程規模以上
責任綁定
簽證技師以執業資格扛專業責任
科別要求
須符合訂定科別,否則效力有疑義

機關自辦

辦理主體
機關內依法取得相關專業技師證書者
適用前提
公路主管機關自行辦理之工程
責任綁定
機關內具證書者依職務辦理
科別要求
同須具相關專業技師證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建設業法・技術士法下之有資格者設計監造制度(制度層級對照,非單一對應條文)
中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勘察設計須由有資質單位及註冊執業人員簽字(制度層級對照)
美國各州 Professional Engineer (PE) 執照法制——重大公共工程須由 engineer of record 簽章(制度層級對照,非聯邦單一條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20603 增訂)

公路工程之設計及監造,在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指定工程規模以上者,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但公路主管機關自行辦理者,得由機關內依法取得相關專業技師證書者辦理。   前項相關專業技師科別,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技師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公路工程範圍廣泛,其所包含之工程種類繁多,並非所有細項工程均有辦理簽證之需要。可視其工程規模大小決定是否辦理簽證。爰增訂公路工程在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指定工程規模以上者,方需辦理技師簽證。   三、依本法立法精神,各級公路之修建、養護、管理為各級公路主管機關之職責,本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等均有規定。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自行辦理之公路工程,其設計、監造業務,得由該機關內依法取得相當類科技師證書人員自行辦理。   四、關於第一項相關專業技師科別,授權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技師主管關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0920603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公路工程範圍廣泛,其所包含之工程種類繁多,並非所有細項工程均有辦理簽證之需要。可視其工程規模大小決定是否辦理簽證。爰增訂公路工程在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指定工程規模以上者,方需辦理技師簽證。   三、依本法立法精神,各級公路之修建、養護、管理為各級公路主管機關之職責,本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等均有規定。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自行辦理之公路工程,其設計、監造業務,得由該機關內依法取得相當類科技師證書人員自行辦理。   四、關於第一項相關專業技師科別,授權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技師主管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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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法第 33-1 條規定:「公路工程之設計及監造,在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指定工程規模以上者,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相關專業技師簽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法第 3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路法第 3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