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3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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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33條之1規定,達中央指定規模以上的公路工程,設計與監造須由依法登記執業的相關專業技師簽證,機關自辦者得由內部技師辦理。
Q · 公路工程一定要技師簽證嗎?
達中央指定規模的公路工程,設計監造要技師簽證背書
依公路法第33條之1,公路工程之設計及監造,在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指定工程規模以上者,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相關專業技師簽證;未達指定規模者不在此限。例外是公路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時,得由機關內依法取得相關專業技師證書者辦理。簽證科別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技師主管機關訂定,科別錯誤的簽證效力會有疑義。
深度解讀
一座橋、一條快速道路的設計圖背後,必須有一個名字簽下去扛全責。這條規定,達到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的公路工程,設計和監造都要由「依法登記執業的相關專業技師」簽證;只有公路主管機關自己辦理時,才能由機關內取得技師證書的人辦理。簽證不是蓋個章交差,它代表簽證人用自己的專業資格與法律責任為這個工程的安全背書。對你來說,這條的意義是:你每天走的重大公路工程不是隨便一個人畫圖就能蓋,背後有一道專業把關和責任歸屬的閘門。一旦工程出包,那個簽證的技師跑不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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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