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33 條
公路設計、施工、養護及交通工程,應遵循以人為本理念,保障用路人安全為原則;其各項技術規範,由交通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33 條規定公路設計、施工、養護及交通工程應以人為本、保障用路人安全為原則,技術規範由交通部訂定。
Q · 公路法第 33 條到底在規定什麼?對行人有用嗎?
依公路法第 33 條,公路的設計、施工、養護與交通工程都要遵循「以人為本」理念,以保障用路人安全為原則,技術規範授權交通部訂定。它是「原則性」規定而非「立刻改建」的請求權,但能成為民眾要求改善危險道路、檢討工程缺失與事故責任歸屬的法律支點。
白話解讀
公路法把「以人為本」寫進設計原則之前,工程的第一順位往往是讓車流跑得順、跑得快,行人只能在車陣的縫隙裡求生。這條改寫了優先順序:公路的設計、施工、養護和交通工程,都要遵循「以人為本」的理念,以保障用路人安全為原則,而各項技術規範授權由交通部訂定。對你最實際的影響是,當你在抱怨一條沒有人行道、行人要與車爭道的危險道路時,這條給了你一個法律上的支點:道路的設計不該只服務車輛,保障用路人安全是法定原則,不是政府的善意施捨。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 33 條為公路工程的原則性兼授權規定:要求公路的設計、施工、養護及交通工程遵循「以人為本」理念並以保障用路人安全為原則,同時將各項技術規範的訂定權授權交通部,使抽象的人本交通原則可透過技術規範具體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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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路法第 33 條是什麼?▾
它要求公路設計、施工、養護與交通工程遵循以人為本理念、保障用路人安全,技術規範授權交通部訂定。
Q2公路法第 33 條對行人有實際幫助嗎?▾
有,它是原則而非請求權;可作為向主管機關陳情改善危險道路、缺人行道路段的法律依據。
Q3「以人為本」拘束的是誰?▾
拘束辦理公路設計、施工、養護與交通工程的主管機關,要求把用路人安全放在工程決策的優先位置。
Q4路口很危險、沒有人行道可以依這條要求改善嗎?▾
可以據此向公路主管機關或民代陳情,要求依以人為本原則與交通部技術規範檢討設計。
Q5公路法第 33 條和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差在哪?▾
本條規範公路『工程設計面』,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是跨部會的『政策基本法』,層級與對象不同。
Q6技術規範由誰訂定?▾
由交通部訂定,本條僅宣示原則,具體可比對的尺度在交通部的技術規範裡。
Q7違反以人為本原則的工程設計要負什麼責任?▾
可能在行政檢討與道路設計瑕疵國家賠償案件中,作為認定設計是否合規的判斷起點。
Q8陳情沒被理會還能怎麼辦?▾
可循訴願、行政訴訟主張改善義務,或在事故發生後主張道路設計瑕疵請求國家賠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法規 | 性質 | 規範對象 | 對民眾的用法 |
|---|---|---|---|
| 公路法第 33 條 | 工程設計原則 + 技術規範授權 | 公路設計/施工/養護機關 | 陳情改善危險道路、檢討工程設計的法律支點 |
|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 跨部會政策基本法 | 中央與地方各交通安全主管機關 | 主張人本交通總體政策方向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用路人行為罰則 | 駕駛人、行人等用路人 | 查詢違規裁罰、申訴罰單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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