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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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設計、施工、養護及交通工程,應遵循以人為本理念,保障用路人安全為原則;其各項技術規範,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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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33 條規定公路設計、施工、養護及交通工程應以人為本、保障用路人安全為原則,技術規範由交通部訂定。
Q · 公路法第 33 條到底在規定什麼?對行人有用嗎?
把「以人為本、保障用路人安全」訂為公路設計的法定原則
依公路法第 33 條,公路的設計、施工、養護與交通工程都要遵循「以人為本」理念,以保障用路人安全為原則,技術規範授權交通部訂定。它是「原則性」規定而非「立刻改建」的請求權,但能成為民眾要求改善危險道路、檢討工程缺失與事故責任歸屬的法律支點。
白話解讀
公路法把「以人為本」寫進設計原則之前,工程的第一順位往往是讓車流跑得順、跑得快,行人只能在車陣的縫隙裡求生。這條改寫了優先順序:公路的設計、施工、養護和交通工程,都要遵循「以人為本」的理念,以保障用路人安全為原則,而各項技術規範授權由交通部訂定。對你最實際的影響是,當你在抱怨一條沒有人行道、行人要與車爭道的危險道路時,這條給了你一個法律上的支點:道路的設計不該只服務車輛,保障用路人安全是法定原則,不是政府的善意施捨。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 33 條為公路工程的原則性兼授權規定:要求公路的設計、施工、養護及交通工程遵循「以人為本」理念並以保障用路人安全為原則,同時將各項技術規範的訂定權授權交通部,使抽象的人本交通原則可透過技術規範具體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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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家附近的路超危險又沒人行道,公路法第33條真的幫得上忙嗎?
幫得上,但它是『原則』而非『立刻改建』的請求權。本條確立公路設計應以人為本、保障用路人安全,並由交通部訂定技術規範。你可以據此向公路主管機關或民代陳情,要求依原則與技術規範檢討改善;搭配交通部訂定的具體設計規範一起引用,威力更大。
Q2「以人為本」聽起來很抽象,到底拘束誰?
它拘束的是公路設計、施工、養護與交通工程的辦理機關,要求在工程決策時把用路人(尤其行人等易受傷害者)的安全放在優先。雖是原則性規定,但會透過交通部的技術規範具體化,並在檢討工程缺失或事故責任時作為檢驗起點。
Q3公路法第33條和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差在哪?
公路法第33條規範的是公路『工程設計面』,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是跨部會的政策『基本法』,兩者層級與規範對象不同;本條讓人本理念在工程設計與技術規範層次落地。
Q4公路法33條以人為本是什麼意思?
要求公路設計、施工、養護與交通工程把用路人安全放在優先,技術規範授權交通部訂定。
Q5「保障用路人安全為原則」拘束誰?
拘束辦理公路工程的主管機關,是工程決策必須遵循的法定原則,不是善意施捨。
Q6技術規範由誰訂定、去哪看?
由交通部訂定,是把抽象原則落地的可比對尺度,散見於公路設計與交通工程相關規範。
Q7公路法33條和33條之1差在哪?
33條是『以人為本設計原則』,33條之1是『一定規模以上工程須由執業技師設計監造簽證』的品質控管。
Q8沒有人行道的危險道路怎麼要求改善?
蒐證→確認主管機關→書面引用公路法33條以人為本原則陳情→經1999或民代追蹤→未果可訴願/行政訴訟。
Q9陳情書怎麼寫才有力?
指出設計違反『以人為本、保障用路人安全』法定原則,並要求依交通部技術規範逐項檢討,比情緒投訴有效。
Q10道路設計害我出事,賠償怎麼主張?
主張道路設計瑕疵,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舉證設計違反人本原則與技術規範、且與損害有因果關係。
Q11找哪個機關陳情?
國道、省道找交通部公路局;市區道路找地方政府交通或工務單位。
Q12公路法33條 vs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哪個能用?
要求工程設計改善用公路法33條(工程面),主張總體政策方向用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政策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法規 | 性質 | 規範對象 | 對民眾的用法 |
|---|---|---|---|
| 公路法第 33 條 | 工程設計原則 + 技術規範授權 | 公路設計/施工/養護機關 | 陳情改善危險道路、檢討工程設計的法律支點 |
|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 跨部會政策基本法 | 中央與地方各交通安全主管機關 | 主張人本交通總體政策方向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用路人行為罰則 | 駕駛人、行人等用路人 | 查詢違規裁罰、申訴罰單依據 |
性質
- 公路法第 33 條
- 工程設計原則 + 技術規範授權
-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 跨部會政策基本法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用路人行為罰則
規範對象
- 公路法第 33 條
- 公路設計/施工/養護機關
-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 中央與地方各交通安全主管機關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駕駛人、行人等用路人
對民眾的用法
- 公路法第 33 條
- 陳情改善危險道路、檢討工程設計的法律支點
-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 主張人本交通總體政策方向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查詢違規裁罰、申訴罰單依據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5 版
(0480616 制定)
國省縣鄉道全路或一段工程完竣,應先報請上級公路主管機關派員勘驗,經核准後,方得開放使用。
(0600122 全文修正)
公路路界範圍內,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占用或破壞。如有其他工程,須損壞公路時,應先徵得公路主管機關之許可,其損壞部分,於工程限期完竣,應即負責修復。 擅自占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時,應由公路主管機關會同憲警機關予以取締。
(0730113 全文修正)
公路路線設計及工程標準之技術規範,由交通部定之。
(0920603 修正)
公路設計、施工、養護及交通工程之各項技術規範,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公路技術規範眾多,諸如公路路線設計規範、公路橋梁設計規範、公路橋梁耐震設計規範、公路排水設計規範、柔性鋪面設計規範、公路工程施工規範等,原條文所列者僅為眾多公路技術規範之一部分,又考量工程技術推陳出新,將來亦有增訂新技術規範之可能,爰配合修正,並以公路業務分類授權交通部訂定相關規範,以具彈性。
(1121121 修正)
公路設計、施工、養護及交通工程,應遵循以人為本理念,保障用路人安全為原則;其各項技術規範,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照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國省縣鄉道全路或一段工程完竣,應先報請上級公路主管機關派員勘驗,經核准後,方得開放使用。
公路路界範圍內,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占用或破壞。如有其他工程,須損壞公路時,應先徵得公路主管機關之許可,其損壞部分,於工程限期完竣,應即負責修復。 擅自占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時,應由公路主管機關會同憲警機關予以取締。
公路路線設計及工程標準之技術規範,由交通部定之。
公路技術規範眾多,諸如公路路線設計規範、公路橋梁設計規範、公路橋梁耐震設計規範、公路排水設計規範、柔性鋪面設計規範、公路工程施工規範等,原條文所列者僅為眾多公路技術規範之一部分,又考量工程技術推陳出新,將來亦有增訂新技術規範之可能,爰配合修正,並以公路業務分類授權交通部訂定相關規範,以具彈性。
照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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