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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路法 第 33 條

公路設計、施工、養護及交通工程,應遵循以人為本理念,保障用路人安全為原則;其各項技術規範,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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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33 條規定公路設計、施工、養護及交通工程應以人為本、保障用路人安全為原則,技術規範由交通部訂定。

Q · 公路法第 33 條到底在規定什麼?對行人有用嗎?

依公路法第 33 條,公路的設計、施工、養護與交通工程都要遵循「以人為本」理念,以保障用路人安全為原則,技術規範授權交通部訂定。它是「原則性」規定而非「立刻改建」的請求權,但能成為民眾要求改善危險道路、檢討工程缺失與事故責任歸屬的法律支點。

白話解讀

公路法把「以人為本」寫進設計原則之前,工程的第一順位往往是讓車流跑得順、跑得快,行人只能在車陣的縫隙裡求生。這條改寫了優先順序:公路的設計、施工、養護和交通工程,都要遵循「以人為本」的理念,以保障用路人安全為原則,而各項技術規範授權由交通部訂定。對你最實際的影響是,當你在抱怨一條沒有人行道、行人要與車爭道的危險道路時,這條給了你一個法律上的支點:道路的設計不該只服務車輛,保障用路人安全是法定原則,不是政府的善意施捨。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 33 條為公路工程的原則性兼授權規定:要求公路的設計、施工、養護及交通工程遵循「以人為本」理念並以保障用路人安全為原則,同時將各項技術規範的訂定權授權交通部,使抽象的人本交通原則可透過技術規範具體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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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路法第 33 條是什麼?

它要求公路設計、施工、養護與交通工程遵循以人為本理念、保障用路人安全,技術規範授權交通部訂定。

Q2公路法第 33 條對行人有實際幫助嗎?

有,它是原則而非請求權;可作為向主管機關陳情改善危險道路、缺人行道路段的法律依據。

Q3「以人為本」拘束的是誰?

拘束辦理公路設計、施工、養護與交通工程的主管機關,要求把用路人安全放在工程決策的優先位置。

Q4路口很危險、沒有人行道可以依這條要求改善嗎?

可以據此向公路主管機關或民代陳情,要求依以人為本原則與交通部技術規範檢討設計。

Q5公路法第 33 條和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差在哪?

本條規範公路『工程設計面』,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是跨部會的『政策基本法』,層級與對象不同。

Q6技術規範由誰訂定?

由交通部訂定,本條僅宣示原則,具體可比對的尺度在交通部的技術規範裡。

Q7違反以人為本原則的工程設計要負什麼責任?

可能在行政檢討與道路設計瑕疵國家賠償案件中,作為認定設計是否合規的判斷起點。

Q8陳情沒被理會還能怎麼辦?

可循訴願、行政訴訟主張改善義務,或在事故發生後主張道路設計瑕疵請求國家賠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法規性質規範對象對民眾的用法
公路法第 33 條工程設計原則 + 技術規範授權公路設計/施工/養護機關陳情改善危險道路、檢討工程設計的法律支點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跨部會政策基本法中央與地方各交通安全主管機關主張人本交通總體政策方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用路人行為罰則駕駛人、行人等用路人查詢違規裁罰、申訴罰單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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