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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所管轄之公路,應重視景觀、力求美化,並注重水土保持。地方政府得經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種植行道樹、花木或設置景觀設施,並負責養護;其種植或設置位置,不得妨礙公路原有效用。
  2. 前項行道樹、花木種植應以原生種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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