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31 條
公路兼具渠道、堤堰、鐵路等公共工程之用時,其修建、養護、管理及經費之負擔,由公路主管機關與該項工程設施之主管機關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報請共同上級機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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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31 條規定,公路兼作渠道、堤堰或鐵路等公共工程時,其修建養護與經費由公路機關與該設施主管機關協議分擔,協議不成報請上級決定。
Q · 兼作堤防或鐵路的公路壞了,到底該誰修?
依公路法第 31 條,當一段公路同時兼具渠道、堤堰或鐵路等公共工程功能時,其修建、養護、管理及經費負擔,由公路主管機關與該項工程設施的主管機關(如水利機關、鐵路機關)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報請共同的上級機關決定。也就是說責任不歸單一機關,而是兩造協議劃分,並設有上級裁決作為兜底機制。
白話解讀
你每天經過的某些「路」,其實同時是別的東西:路面下方是排水的渠道,路基本身是防洪的堤堰,甚至路廊還疊著一段鐵路。一個結構,多重身分。問題來了,這種共構設施壞了該誰修、誰出錢?這條的答案是:由公路主管機關和那個工程設施(水利、鐵路)的主管機關「協議」決定修建、養護、管理和經費分擔;協議談不攏,就報請共同的上級機關裁決。這聽起來離你很遠,但當一場大雨沖垮了兼作堤防的公路、害你家淹水時,「這到底歸誰管」就直接決定了你該找哪個機關究責。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 31 條為共構設施權責分配的組織性規範:當公路同時兼具渠道、堤堰、鐵路等其他公共工程功能時,其修建、養護、管理及經費負擔由公路主管機關與該設施主管機關協議定之,協議不成則報請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以確保多重身分設施不致落入三不管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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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路法第31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公路兼具渠道、堤堰、鐵路等功能時,修建養護管理與經費由相關主管機關協議分擔,協議不成報請上級決定。
Q2什麼是路堤共構、路鐵共構?▾
指同一個結構體同時承擔公路與堤防、或公路與鐵路功能,常見於河濱道路、跨河橋樑、用地有限的都會區。
Q3共構設施的養護責任歸誰?▾
不歸單一機關,而是由公路主管機關與該設施(水利、鐵路)主管機關協議劃分。
Q4協議不成怎麼辦?▾
報請兩機關共同的上級機關決定,避免設施因雙方僵持而長期失修。
Q5兼作堤防的公路潰堤淹水,我能向誰求償?▾
先釐清該段設施的養護協議歸屬,鎖定責任機關後再循國家賠償途徑求償。
Q6怎麼知道我家附近的路是不是共構設施?▾
可向公路主管機關或當地水利、鐵路單位查詢,或申請政府資訊公開調閱養護權責協議。
Q7公路法第31條的主管機關是哪個?▾
公路主管機關中央為交通部,視共構性質再加上水利或鐵路主管機關。
Q8共構設施失修要向哪個機關反映最有效?▾
因權責常落在機關交界,向兩機關的共同上級機關反映通常比向單一機關更有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兼具功能 | 可能涉及主管機關 | 權責決定方式 |
|---|---|---|---|
| 路堤共構 | 公路 + 堤防(防洪) | 交通部公路單位 + 水利主管機關 | 兩機關協議,不成報上級 |
| 路鐵共構 | 公路 + 鐵路 | 交通部公路單位 + 鐵路主管機關 | 兩機關協議,不成報上級 |
| 路渠共構 | 公路 + 渠道(排水) | 交通部公路單位 + 水利主管機關 | 兩機關協議,不成報上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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