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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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兼具渠道、堤堰、鐵路等公共工程之用時,其修建、養護、管理及經費之負擔,由公路主管機關與該項工程設施之主管機關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報請共同上級機關決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31 條規定,公路兼作渠道、堤堰或鐵路等公共工程時,其修建養護與經費由公路機關與該設施主管機關協議分擔,協議不成報請上級決定。
Q · 兼作堤防或鐵路的公路壞了,到底該誰修?
由公路機關與該設施主管機關協議,談不攏報上級決定
依公路法第 31 條,當一段公路同時兼具渠道、堤堰或鐵路等公共工程功能時,其修建、養護、管理及經費負擔,由公路主管機關與該項工程設施的主管機關(如水利機關、鐵路機關)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報請共同的上級機關決定。也就是說責任不歸單一機關,而是兩造協議劃分,並設有上級裁決作為兜底機制。
白話解讀
你每天經過的某些「路」,其實同時是別的東西:路面下方是排水的渠道,路基本身是防洪的堤堰,甚至路廊還疊著一段鐵路。一個結構,多重身分。問題來了,這種共構設施壞了該誰修、誰出錢?這條的答案是:由公路主管機關和那個工程設施(水利、鐵路)的主管機關「協議」決定修建、養護、管理和經費分擔;協議談不攏,就報請共同的上級機關裁決。這聽起來離你很遠,但當一場大雨沖垮了兼作堤防的公路、害你家淹水時,「這到底歸誰管」就直接決定了你該找哪個機關究責。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 31 條為共構設施權責分配的組織性規範:當公路同時兼具渠道、堤堰、鐵路等其他公共工程功能時,其修建、養護、管理及經費負擔由公路主管機關與該設施主管機關協議定之,協議不成則報請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以確保多重身分設施不致落入三不管地帶。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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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兼作堤防的公路潰堤害我損失,我該告公路機關還是水利機關?
關鍵在這段設施的養護責任協議歸屬於誰。依公路法第31條,路堤共構的修建養護由公路主管機關與水利主管機關協議分配,要先釐清協議內容確定責任機關,再循國家賠償途徑求償。實務上,申請國賠或提告前可先用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調閱該設施的養護權責協議文件,鎖定真正的責任機關,避免告錯對象浪費時效。
Q2為什麼有些路會同時是鐵路或水道?這不是很奇怪嗎?
在土地有限的地區,把公路、堤防、鐵路立體疊在同一個結構上是常見的工程做法,可以節省用地、整合機能。公路法第31條就是為了處理這種一個結構、多個主管機關的權責與經費問題而設,由相關機關協議、上級裁決。這類共構設施的維護常因權責交界成為三不管地帶,住在附近的居民若發現失修,向共同上級機關反映比向任一單獨機關更有效。
Q3共構設施的養護責任歸誰?
不歸單一機關,而是由公路主管機關與該設施(水利、鐵路)主管機關協議劃分;協議不成時報請共同上級機關決定。
Q4公路法第31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公路兼具渠道、堤堰、鐵路等功能時,修建養護管理與經費由相關主管機關協議分擔,協議不成報上級決定。
Q5什麼是路堤共構、路鐵共構?
同一結構體同時承擔公路與堤防(路堤)或公路與鐵路(路鐵)功能,常見於河濱道路、跨河橋樑與用地有限的都會區。
Q6共構設施的協議和一般公路養護有什麼不同?
一般公路養護由公路機關單獨負責;共構設施因牽涉第二個主管機關,須由兩機關協議分擔,是特別規定。
Q7什麼叫共同上級機關?
指兩個協議機關往上追溯到的同一個上級機關,例如分屬不同部會時可能上溯至行政院,負責在協議不成時裁決。
Q8兼作堤防的公路淹我家,我要怎麼求償?
先調閱該段設施養護權責協議鎖定責任機關,再依國家賠償法定程序向責任機關書面請求、必要時提起國賠訴訟。
Q9怎麼查一段路是不是共構設施?
向公路主管機關或當地水利、鐵路單位查詢,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調閱該路段的工程與養護協議文件。
Q10共構設施失修要怎麼反映最有效?
因權責落在機關交界,直接向兩機關的共同上級機關反映,比向任一單獨機關陳情更能促成協調或裁決。
Q11要怎麼證明損害是該設施失修造成的?
蒐集現場照片、氣象與水位紀錄、設施毀損狀況及鑑定報告,建立失修與損害間的因果連結。
Q12共構設施出事該走國賠還是一般民事侵權?
若損害源於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走國家賠償法第3條;針對的是責任機關而非私人,與一般民法184侵權路線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兼具功能 | 可能涉及主管機關 | 權責決定方式 |
|---|---|---|---|
| 路堤共構 | 公路 + 堤防(防洪) | 交通部公路單位 + 水利主管機關 | 兩機關協議,不成報上級 |
| 路鐵共構 | 公路 + 鐵路 | 交通部公路單位 + 鐵路主管機關 | 兩機關協議,不成報上級 |
| 路渠共構 | 公路 + 渠道(排水) | 交通部公路單位 + 水利主管機關 | 兩機關協議,不成報上級 |
兼具功能
- 路堤共構
- 公路 + 堤防(防洪)
- 路鐵共構
- 公路 + 鐵路
- 路渠共構
- 公路 + 渠道(排水)
可能涉及主管機關
- 路堤共構
- 交通部公路單位 + 水利主管機關
- 路鐵共構
- 交通部公路單位 + 鐵路主管機關
- 路渠共構
- 交通部公路單位 + 水利主管機關
權責決定方式
- 路堤共構
- 兩機關協議,不成報上級
- 路鐵共構
- 兩機關協議,不成報上級
- 路渠共構
- 兩機關協議,不成報上級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480616 制定)
中央及地方公路主管機關,得核定路線隧道橋樑輪渡或場站,獎勵國民興建之。 各事業機構,得擬定路線申請核定興建專用公路。
(0600122 全文修正)
中央及省公路主管機關為發展公路建設,得就左列各款經費,設立公路建設專款,專戶存儲,統籌循環運用: 一、向車輛徵收之工程受益費。 二、經分配於公路建設用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三、私人或團體之捐獻。 四、其他依法撥用於公路建設之經費。 設立公路建設專款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0730113 全文修正)
公路兼具渠道、堤堰、鐵路等公共工程之用,或附設水管、線管、油管及其他公共工程設施時,其修建、養護、管理及經費之負擔,由公路主管機關與該項工程設施之主管機關或使用機關協議定之。
(0920603 修正)
公路兼具渠道、堤堰、鐵路等公共工程之用時,其修建、養護、管理及經費之負擔,由公路主管機關與該項工程設施之主管機關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報請共同上級機關決定。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中之附設水管、線管、油管及其他公共工程設施者,均屬事業機構使用公路之方式,修正條文第三十條及第三十條之一已有規範,故配合予以刪除。 二、本條純係就渠道、堤堰、鐵路等公共工程兼具雙重用途時予以規範,為避免二主管機關發生爭議,僵持不下,故增列協議不成時,報請上級機關決定之規定。
- 渠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中央及地方公路主管機關,得核定路線隧道橋樑輪渡或場站,獎勵國民興建之。 各事業機構,得擬定路線申請核定興建專用公路。
中央及省公路主管機關為發展公路建設,得就左列各款經費,設立公路建設專款,專戶存儲,統籌循環運用: 一、向車輛徵收之工程受益費。 二、經分配於公路建設用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三、私人或團體之捐獻。 四、其他依法撥用於公路建設之經費。 設立公路建設專款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公路兼具渠道、堤堰、鐵路等公共工程之用,或附設水管、線管、油管及其他公共工程設施時,其修建、養護、管理及經費之負擔,由公路主管機關與該項工程設施之主管機關或使用機關協議定之。
一、原條文中之附設水管、線管、油管及其他公共工程設施者,均屬事業機構使用公路之方式,修正條文第三十條及第三十條之一已有規範,故配合予以刪除。 二、本條純係就渠道、堤堰、鐵路等公共工程兼具雙重用途時予以規範,為避免二主管機關發生爭議,僵持不下,故增列協議不成時,報請上級機關決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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