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公路法 第 31 條

公路兼具道、堤堰、鐵路等公共工程之用時,其修建、養護、管理及經費之負擔,由公路主管機關與該項工程設施之主管機關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報請共同上級機關決定。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31 條規定,公路兼作渠道、堤堰或鐵路等公共工程時,其修建養護與經費由公路機關與該設施主管機關協議分擔,協議不成報請上級決定。

Q · 兼作堤防或鐵路的公路壞了,到底該誰修?

依公路法第 31 條,當一段公路同時兼具渠道、堤堰或鐵路等公共工程功能時,其修建、養護、管理及經費負擔,由公路主管機關與該項工程設施的主管機關(如水利機關、鐵路機關)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報請共同的上級機關決定。也就是說責任不歸單一機關,而是兩造協議劃分,並設有上級裁決作為兜底機制。

白話解讀

你每天經過的某些「路」,其實同時是別的東西:路面下方是排水的渠道,路基本身是防洪的堤堰,甚至路廊還疊著一段鐵路。一個結構,多重身分。問題來了,這種共構設施壞了該誰修、誰出錢?這條的答案是:由公路主管機關和那個工程設施(水利、鐵路)的主管機關「協議」決定修建、養護、管理和經費分擔;協議談不攏,就報請共同的上級機關裁決。這聽起來離你很遠,但當一場大雨沖垮了兼作堤防的公路、害你家淹水時,「這到底歸誰管」就直接決定了你該找哪個機關究責。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 31 條為共構設施權責分配的組織性規範:當公路同時兼具渠道、堤堰、鐵路等其他公共工程功能時,其修建、養護、管理及經費負擔由公路主管機關與該設施主管機關協議定之,協議不成則報請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以確保多重身分設施不致落入三不管地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路法第31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公路兼具渠道、堤堰、鐵路等功能時,修建養護管理與經費由相關主管機關協議分擔,協議不成報請上級決定。

Q2什麼是路堤共構、路鐵共構?

指同一個結構體同時承擔公路與堤防、或公路與鐵路功能,常見於河濱道路、跨河橋樑、用地有限的都會區。

Q3共構設施的養護責任歸誰?

不歸單一機關,而是由公路主管機關與該設施(水利、鐵路)主管機關協議劃分。

Q4協議不成怎麼辦?

報請兩機關共同的上級機關決定,避免設施因雙方僵持而長期失修。

Q5兼作堤防的公路潰堤淹水,我能向誰求償?

先釐清該段設施的養護協議歸屬,鎖定責任機關後再循國家賠償途徑求償。

Q6怎麼知道我家附近的路是不是共構設施?

可向公路主管機關或當地水利、鐵路單位查詢,或申請政府資訊公開調閱養護權責協議。

Q7公路法第31條的主管機關是哪個?

公路主管機關中央為交通部,視共構性質再加上水利或鐵路主管機關。

Q8共構設施失修要向哪個機關反映最有效?

因權責常落在機關交界,向兩機關的共同上級機關反映通常比向單一機關更有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item兼具功能可能涉及主管機關權責決定方式
路堤共構公路 + 堤防(防洪)交通部公路單位 + 水利主管機關兩機關協議,不成報上級
路鐵共構公路 + 鐵路交通部公路單位 + 鐵路主管機關兩機關協議,不成報上級
路渠共構公路 + 渠道(排水)交通部公路單位 + 水利主管機關兩機關協議,不成報上級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