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3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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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路主管機關修建或改善公路時,應於施工前公告,除國道工程外,應先協商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並通知必須使用公路用地之公私機構同時配合施工。
- 2.前項公路工程完竣後,於一定期間內得限制挖掘。但緊急搶修或定點局部修護需要,不在此限。
- 3.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為埋設管線或其他工程,必須挖掘公路時,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公路主管機關許可,並繳交許可費,始得施工。但緊急搶修,得以電話或傳真先行告知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後,迅即辦理,並於事後補正許可程序。
- 4.前項管線機構必須挖掘公路時,除國道施工及緊急搶修外,應擬訂挖掘施工交通維持計畫,送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
- 5.公路之挖掘及修復,公路主管機關得採取左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收取公路挖補費,並配合工程進度開挖及修復公路。 二、協調或要求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統一施工,並監督其施工及限期完全修復公路。
- 6.前項業務及相關公路開挖計畫,公路主管機關得全部或一部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 7.管線機構於工程完工後應定期巡檢,維護安全。
- 8.公路主管機關基於修建或改善公路工程需要,需將公路用地範圍內原有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遷移時,應協調使用人擇定遷移位置。使用人應依協調結果配合遷移,並負擔全部遷移費用。但同一工程限於工地環境,需辦理多次遷移時,除最後一次費用由使用人負擔外,其餘各次遷移費及用戶所有部分之遷移費,均由公路主管機關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30條之1規定挖掘公路須先申請許可、繳許可費並完全修復路面,緊急搶修得先通報後補件。
Q · 馬路被挖開又沒修好,我可以找誰?
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訴,命業者限期修復
依公路法第30條之1,挖掘公路者負「完全修復」義務,公路主管機關得監督施工並限期完全修復。路面被挖壞回填不平時,正確管道是向該路段的公路主管機關(國道、省道、縣道權責不同)申訴,由其要求業者改善,而不是直接找施工廠商理論。若坑洞造成車損或人傷,另可循公有公共設施管理瑕疵的國家賠償途徑求償。
深度解讀
你家門口那條馬路,剛鋪好沒幾個月又被挖開,柏油補得坑坑疤疤,你罵了一句缺德就算了。但你不知道的是,公路完工後在「一定期間內」是禁止挖掘的(緊急搶修例外),而且任何人要挖路埋管線,都得先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繳許可費,挖完還要負責修復到完整為止。更關鍵的是費用:公路主管機關可以收「挖補費」自己修,也可以要求業者統一施工、限期修好並監督。如果你是受不了「拉鍊馬路」的住戶,這條給了你檢舉和究責的依據;如果你是管線業者,這條就是你不照程序開挖會被盯上的那把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路法 第 30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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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