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3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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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路主管機關修建或改善公路時,應於施工前公告,除國道工程外,應先協商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並通知必須使用公路用地之公私機構同時配合施工。
- 2.前項公路工程完竣後,於一定期間內得限制挖掘。但緊急搶修或定點局部修護需要,不在此限。
- 3.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為埋設管線或其他工程,必須挖掘公路時,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公路主管機關許可,並繳交許可費,始得施工。但緊急搶修,得以電話或傳真先行告知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後,迅即辦理,並於事後補正許可程序。
- 4.前項管線機構必須挖掘公路時,除國道施工及緊急搶修外,應擬訂挖掘施工交通維持計畫,送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
- 5.公路之挖掘及修復,公路主管機關得採取左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收取公路挖補費,並配合工程進度開挖及修復公路。 二、協調或要求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統一施工,並監督其施工及限期完全修復公路。
- 6.前項業務及相關公路開挖計畫,公路主管機關得全部或一部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 7.管線機構於工程完工後應定期巡檢,維護安全。
- 8.公路主管機關基於修建或改善公路工程需要,需將公路用地範圍內原有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遷移時,應協調使用人擇定遷移位置。使用人應依協調結果配合遷移,並負擔全部遷移費用。但同一工程限於工地環境,需辦理多次遷移時,除最後一次費用由使用人負擔外,其餘各次遷移費及用戶所有部分之遷移費,均由公路主管機關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30條之1規定挖掘公路須先申請許可、繳許可費並完全修復路面,緊急搶修得先通報後補件。
Q · 馬路被挖開又沒修好,我可以找誰?
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訴,命業者限期修復
依公路法第30條之1,挖掘公路者負「完全修復」義務,公路主管機關得監督施工並限期完全修復。路面被挖壞回填不平時,正確管道是向該路段的公路主管機關(國道、省道、縣道權責不同)申訴,由其要求業者改善,而不是直接找施工廠商理論。若坑洞造成車損或人傷,另可循公有公共設施管理瑕疵的國家賠償途徑求償。
白話解讀
你家門口那條馬路,剛鋪好沒幾個月又被挖開,柏油補得坑坑疤疤,你罵了一句缺德就算了。但你不知道的是,公路完工後在「一定期間內」是禁止挖掘的(緊急搶修例外),而且任何人要挖路埋管線,都得先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繳許可費,挖完還要負責修復到完整為止。更關鍵的是費用:公路主管機關可以收「挖補費」自己修,也可以要求業者統一施工、限期修好並監督。如果你是受不了「拉鍊馬路」的住戶,這條給了你檢舉和究責的依據;如果你是管線業者,這條就是你不照程序開挖會被盯上的那把尺。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30條之1為公路挖掘與管線埋設的管理性規範,要求管線機構或工程主辦機關挖掘公路前須申請許可、繳交許可費,完工後負完全修復義務;並規範公路完工後一定期間之限制挖掘期、緊急搶修得先通報後補件之例外,以及公路用地內既有管線因公路工程須遷移時之費用分擔原則。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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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馬路被水公司挖完回填得亂七八糟,我能要求他們重做嗎?
可以。依公路法第30條之1,挖掘公路者有完全修復義務,公路主管機關還能監督施工並限期修復。正確管道是向公路主管機關反映,而非直接找施工的業者,因為究責與限期修復的權力在主管機關手上。
Q2管線埋在路下,後來公路要拓寬叫我遷移,費用一定我出嗎?
原則上遷移費由管線使用人全額負擔。但有例外:同一工程因工地環境須辦理多次遷移時,除最後一次由使用人負擔外,其餘各次遷移費及用戶端部分之遷移費,均由公路主管機關負擔。遇到反覆遷移時,務必確認是否屬同一工程多次遷移。
Q3管線半夜爆掉要馬上挖路修,來不及申請許可怎麼辦?
緊急搶修是法定例外。可先以電話或傳真告知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後立即動工,事後再補正許可程序,不必乾等許可核發。務必留存通報的時間、對象與內容紀錄,作為合法搶修的證明。
Q4公路法第30條之1是什麼?
規範公路挖掘與管線埋設的許可、繳費、修復義務、限制挖掘期與遷移費分擔,是道路開挖的核心管理條文。
Q5什麼是公路挖掘許可?
挖掘公路前須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繳交許可費並送交通維持計畫審查同意的事前管制程序。
Q6公路完工後限制挖掘期是什麼意思?
公路工程完竣後一定期間內限制再行挖掘,以保護新建路面,緊急搶修或定點局部修護不在此限。
Q7拉鍊馬路是合法的嗎?
依法申請許可、在期限內施工並完全修復才合法;無公告文號又非緊急搶修的開挖即有問題。
Q8馬路一直被挖開要怎麼檢舉?
查施工圍籬公告牌的許可文號與施工期限,無文號或逾期即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檢舉,比空口抱怨有力。
Q9道路施工把路面弄壞沒修好怎麼辦?
向公路主管機關反映,由其依完全修復義務監督並命業者限期改善;車損人傷另循國賠途徑。
Q10管線爆裂緊急搶修可以不申請許可就挖嗎?
可先以電話或傳真通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後迅即動工,事後補正許可,並留存通報紀錄。
Q11管線業者要挖路怎麼申請許可?
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繳許可費,擬訂挖掘施工交通維持計畫送地方政府審查同意後施工。
Q12公路挖掘許可 vs 公路用地使用許可差在哪?
第30條規範公路用地的使用許可(上位),第30條之1聚焦挖掘行為的許可、繳費與修復義務(下位細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emergency_repair | routine_excavation |
|---|---|---|
| 事前許可 | 可先通報後補件 | 須先申請許可、繳許可費 |
| 交通維持計畫 | 免(緊急例外) | 須送地方政府審查同意(國道除外) |
| 修復義務 | 仍須完全修復 | 須完全修復並受監督限期改善 |
| 違規後果 | 事後未補件視同擅自開挖 | 未許可開挖可罰並負損害賠償 |
emergency_repair
- 事前許可
- 可先通報後補件
- 交通維持計畫
- 免(緊急例外)
- 修復義務
- 仍須完全修復
- 違規後果
- 事後未補件視同擅自開挖
routine_excavation
- 事前許可
- 須先申請許可、繳許可費
- 交通維持計畫
- 須送地方政府審查同意(國道除外)
- 修復義務
- 須完全修復並受監督限期改善
- 違規後果
- 未許可開挖可罰並負損害賠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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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920603 增訂)
公路主管機關修建或改善公路時,應於施工前公告,除國道工程外,應先協商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並通知必須使用公路用地之公私機構同時配合施工。 前項公路工程完竣後,於一定期間內得限制挖掘。但緊急搶修或定點局部修護需要,不在此限。 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為埋設管線或其他工程,必須挖掘公路時,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公路主管機關許可,並繳交許可費,始得施工。但緊急搶修,得以電話或傳真先行告知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後,迅即辦理,並於事後補正許可程序。 前項管線機構必須挖掘公路時,除國道施工及緊急搶修外,應擬訂挖掘施工交通維持計畫,送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 公路之挖掘及修復,公路主管機關得採取左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收取公路挖補費,並配合工程進度開挖及修復公路。 二、協調或要求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統一施工,並監督其施工及限期完全修復公路。 前項業務及相關公路開挖計畫,公路主管機關得全部或一部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管線機構於工程完工後應定期巡檢,維護安全。 公路主管機關基於修建或改善公路工程需要,需將公路用地範圍內原有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遷移時,應協調使用人擇定遷移位置。使用人應依協調結果配合遷移,並負擔全部遷移費用。但同一工程限於工地環境,需辦理多次遷移時,除最後一次費用由使用人負擔外,其餘各次遷移費及用戶所有部分之遷移費,均由公路主管機關負擔。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係由原條文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移列。 三、第二項規定公路工程完竣後一定期間內得限制挖掘,以維護公路之完整。 四、第三項係由原條文第三十條第一項後段移列,其中有關挖掘申請部分配合前條申請許可規定修正相關文字。 五、增訂第四項。規定管線機構必須挖掘公路時,除國道施工及緊急搶修外,應擬訂挖掘施工交通維持計畫。 六、第五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於管線施工時,得採行之措施,以加強公路管線挖掘管理;另第六項規定前項業務及相關公路開挖計畫,公路主管機關得全部或一部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七、第七項規定管線機構須負定期巡檢、維護安全之責,俾據以釐清管線意外造成人民生命財產損失時之責任。 八、公路基於修建或改善公路工程需要,需將原有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遷移時,公路主管機關應協調使用人擇定遷移位置後;由使用人依協調結果配合遷移並負擔全部遷移費用。另有關遷移費用之分擔,因涉及相關權利義務,宜於法律中規範之,爰於第八項加以規定,以為執行依據。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路法 第 30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係由原條文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移列。 三、第二項規定公路工程完竣後一定期間內得限制挖掘,以維護公路之完整。 四、第三項係由原條文第三十條第一項後段移列,其中有關挖掘申請部分配合前條申請許可規定修正相關文字。 五、增訂第四項。規定管線機構必須挖掘公路時,除國道施工及緊急搶修外,應擬訂挖掘施工交通維持計畫。 六、第五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於管線施工時,得採行之措施,以加強公路管線挖掘管理;另第六項規定前項業務及相關公路開挖計畫,公路主管機關得全部或一部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七、第七項規定管線機構須負定期巡檢、維護安全之責,俾據以釐清管線意外造成人民生命財產損失時之責任。 八、公路基於修建或改善公路工程需要,需將原有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遷移時,公路主管機關應協調使用人擇定遷移位置後;由使用人依協調結果配合遷移並負擔全部遷移費用。另有關遷移費用之分擔,因涉及相關權利義務,宜於法律中規範之,爰於第八項加以規定,以為執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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