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30 條
- 1.公路用地,非經許可,不得使用。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時,應由公路主管機關取締之。
- 2.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時,使用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工程計畫書,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設置。公路主管機關除向使用人徵收許可費外,並應向使用人徵收公路用地使用費,優先用於公路之修建、養護及管理。但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者,得減徵或免徵公路用地使用費。
- 3.前項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之作業程序、減徵或免徵之條件、範圍、費率計算基準與考量因素、欠費追繳及溢繳退費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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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30 條規定公路用地非經許可不得使用,埋設管線須先申請許可並繳公路用地使用費,擅自使用者由主管機關取締。
Q · 在馬路邊或路面下埋管線、加蓋水溝,要先申請嗎?
依公路法第 30 條,只要使用到公路用地(含路面上下空間)設置管線或公共設施,使用人就必須先填具申請書、檢附工程計畫書,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才能施作。除許可費外還要繳「公路用地使用費」,但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者得減徵或免徵。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或破壞公路用地者,主管機關得直接取締並要求回復原狀。
白話解讀
你家門前那條馬路,地面下埋著自來水管、瓦斯管、電纜、第四台和光纖線路,地面上可能立著電桿、變電箱。這些東西不是想放就能放:依這條,任何人要在公路用地上設管線或公共設施,得先填申請書、附工程計畫書,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而且要繳「公路用地使用費」。沒許可就動工、或擅自占用、破壞公路用地的,主管機關可以直接取締。重點是這筆使用費優先用於公路修建養護,不是進一般庫房。如果你是想拉線、埋管的業者或社區,搞懂這條的申請流程和費用減免條件,可能省下一筆錢;如果你是被取締的一方,這條也劃出了你補正或爭執的空間。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 30 條為公路用地使用之許可與收費規範:明定公路用地非經許可不得使用,使用人設置管線或公共設施前須申請許可,主管機關除收許可費外並徵收公路用地使用費(優先用於公路修建、養護及管理),公益或特殊需要得減免;擅自使用或破壞者由主管機關取締,相關徵收與減免辦法授權交通部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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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路用地是什麼?▾
指公路本身及兩側依法劃定供公路使用的土地,含路面上下空間,屬公家管理、使用前須經許可。
Q2挖馬路埋管線要申請嗎?▾
要。須填申請書、附工程計畫書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核准後才能施作。
Q3公路用地使用費和許可費差在哪?▾
許可費是核准使用的規費,使用費是占用公家土地的對價,後者優先用於公路修建養護。
Q4公路用地使用費可以減免嗎?▾
可以。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者,得減徵或免徵,申請時應主動主張。
Q5擅自占用公路用地會怎樣?▾
主管機關得取締、要求停止使用或回復原狀,涉及罰則者另依公路法罰則章處理。
Q6公路用地使用許可向哪個機關申請?▾
視公路等級而定:國省道找交通部公路局所屬養護工程處,市縣道找地方政府主管機關。
Q7社區想在路邊加蓋水溝當人行道可以嗎?▾
用到公路用地就須先申請許可,否則加蓋後可能被要求拆除。
Q8被取締占用公路用地後還能補救嗎?▾
有使用需求者可補提申請許可,對處分不服可在 30 日內提訴願爭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permit_fee | land_use_fee |
|---|---|---|
| 性質 | 核准使用的行政規費 | 占用公家土地的對價 |
| 法律依據 | 公路法第 30 條第 2 項 | 公路法第 30 條第 2 項本文 |
| 用途指定 | 無特別指定 | 優先用於公路修建、養護及管理 |
| 可否減免 | 原則照收 | 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得減徵或免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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