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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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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路用地,經許可,不得使用。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時,應由公路主管機關取締之。
  2. 2.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時,使用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工程計畫書,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設置。公路主管機關除向使用人徵收許可費外,並應向使用人徵收公路用地使用費,優先用於公路之修建、養護及管理。但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者,得減徵或免徵公路用地使用費。
  3. 3.前項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之作業程序、減徵或免徵之條件、範圍、費率計算基準與考量因素、欠費追繳及溢繳退費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30 條規定公路用地非經許可不得使用,埋設管線須先申請許可並繳公路用地使用費,擅自使用者由主管機關取締。

Q · 在馬路邊或路面下埋管線、加蓋水溝,要先申請嗎?

要。用到公路用地就得先申請許可並繳使用費

依公路法第 30 條,只要使用到公路用地(含路面上下空間)設置管線或公共設施,使用人就必須先填具申請書、檢附工程計畫書,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才能施作。除許可費外還要繳「公路用地使用費」,但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者得減徵或免徵。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或破壞公路用地者,主管機關得直接取締並要求回復原狀。

白話解讀

你家門前那條馬路,地面下埋著自來水管、瓦斯管、電纜、第四台和光纖線路,地面上可能立著電桿、變電箱。這些東西不是想放就能放:依這條,任何人要在公路用地上設管線或公共設施,得先填申請書、附工程計畫書,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而且要繳「公路用地使用費」。沒許可就動工、或擅自占用、破壞公路用地的,主管機關可以直接取締。重點是這筆使用費優先用於公路修建養護,不是進一般庫房。如果你是想拉線、埋管的業者或社區,搞懂這條的申請流程和費用減免條件,可能省下一筆錢;如果你是被取締的一方,這條也劃出了你補正或爭執的空間。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 30 條為公路用地使用之許可與收費規範:明定公路用地非經許可不得使用,使用人設置管線或公共設施前須申請許可,主管機關除收許可費外並徵收公路用地使用費(優先用於公路修建、養護及管理),公益或特殊需要得減免;擅自使用或破壞者由主管機關取締,相關徵收與減免辦法授權交通部訂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在自家門口的馬路邊設個花台、加蓋水溝,需要申請嗎?

需要。只要使用到公路用地,依公路法第30條就得先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不能自己先做,擅自使用可能被取締、要求回復原狀。內行人提示:先確認那塊地是否屬公路用地、屬哪一級公路的管理機關,確認權責再申請,免得跑錯機關白費工。

Q2電信、瓦斯業者埋管線繳的錢,跟一般規費有什麼不同?

第30條分成兩筆:一筆許可費(核准使用的規費),一筆公路用地使用費(占用公家土地的對價)。後者法律明定優先用於公路修建、養護及管理。內行人提示:使用費有但書減免空間,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可減徵或免徵,公益性設施申請時務必主張這一句。

Q3被通知擅自占用公路用地,會直接被罰嗎?

主管機關可以取締、要求停止使用或回復原狀,情節涉及罰則的另依公路法罰則章處理。但有正當使用需求的可補申請許可,對取締或處分不服的可在30日內提訴願。內行人提示:被取締時主動表達補正意願、提出用途說明,通常比僵持更能爭取改善期。

Q4公路用地是什麼?

指公路本身及依法劃定供公路使用的土地,包含路面上下空間,屬公家管理,使用前須經許可。

Q5公路用地使用費和許可費差在哪?

許可費是核准使用的行政規費;使用費是占用公家土地的對價,且優先用於公路修建、養護及管理。

Q6什麼情況算擅自使用公路用地?

未經許可使用、占用,或破壞公路用地、損壞公路設施,都屬擅自使用,主管機關得取締。

Q7公路用地使用費的辦法是誰訂的?

由交通部訂定,包含徵收作業程序、減免條件範圍、費率計算基準、欠費追繳及溢繳退費等事項。

Q8公路用地使用許可怎麼申請?

確認權責機關 → 填申請書並附工程計畫書 → 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核准繳費後施作。

Q9公路用地使用費怎麼算?

依交通部訂定的費率計算基準與考量因素計算,無單一固定公式,公益或特殊需要可申請減免。

Q10怎麼申請減徵或免徵使用費?

於送件申請許可的同時,主張屬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設施,並依辦法所定條件提出佐證。

Q11發現有人占用公路用地怎麼檢舉?

拍照記錄占用位置範圍時間,向該路段公路主管機關(國省道找公路局、市縣道找地方政府)檢舉要求取締。

Q12公路法第30條 vs 市區道路條例哪個適用?

看道路屬性:屬公路(國省市縣區鄉道)用公路法第30條,屬市區道路則優先適用市區道路條例的管線挖掘特別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permit_feeland_use_fee
性質核准使用的行政規費占用公家土地的對價
法律依據公路法第 30 條第 2 項公路法第 30 條第 2 項本文
用途指定無特別指定優先用於公路修建、養護及管理
可否減免原則照收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得減徵或免徵

permit_fee

性質
核准使用的行政規費
法律依據
公路法第 30 條第 2 項
用途指定
無特別指定
可否減免
原則照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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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
占用公家土地的對價
法律依據
公路法第 30 條第 2 項本文
用途指定
優先用於公路修建、養護及管理
可否減免
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得減徵或免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道路法 第32条(道路の占用の許可)
韓國도로법 제61조(도로의 점용 허가)
德國Bundesfernstraßengesetz (FStrG) § 8(Sondernutzungen — 道路特別使用許可與費用)
法國Code de la voirie routière, art. L113-2(occupation du domaine public routier soumise à permission de voiri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4

(0480616 制定)

國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籌規劃,其修建工程,除邊疆及國防重要路線或艱鉅工程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外,其餘國道工程,得委託路線經過之省區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省道及縣鄉道之修建工程,由各級地方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0600122 全文修正)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五十。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0730113 全文修正)

公路主管機關,興建或拓寬公路時,應於施工前公告,並通知必須使用公路用地埋設管線之公私機構同時配合施工。公路工程完竣後,因埋設管線及其他工程必須挖掘公路時,應填具申請書,載明工程名稱、施工及完工日期,申請公路主管機關許可,依限完工。其挖掘部分應於工程逐段完工時,迅即負責修復,並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其附屬工程遭受損壞時,亦同。   擅自占用、挖掘、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時,應由公路主管機關會同憲警機關取締之。

(0920603 修正)

公路用地,非經許可,不得使用。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時,應由公路主管機關取締之。   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時,使用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工程計畫書,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設置。公路主管機關除向使用人徵收許可費外,並應向使用人徵收公路用地使用費,優先用於公路之修建、養護及管理。但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者,得減徵或免徵公路用地使用費。   前項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之作業程序、減徵或免徵之條件、範圍、費率計算基準與考量因素、欠費追繳及溢繳退費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   二、第一項由原條文第二項移列,另為加強公路用地之管理,增訂公路用地非經許可不得使用。又原條文所列舉行為中之「挖掘」一詞,因與破壞同義,故予刪除。   三、公路用地之使用應以不妨礙公路之原有效用及交通安全為原則,故增列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工程計畫書申請公路主管機關許可方得設置,公路主管機關並應向使用人徵收許可費。爰配合增訂向使用人收取公路用地使用費之法源。   四、增列第三項,授權由交通部訂定公路用地使用費之徵收管理辦法,以使收費作業有所依循。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徵收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 減徵名詞
  • 追繳名詞
(0480616 制定)

國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籌規劃,其修建工程,除邊疆及國防重要路線或艱鉅工程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外,其餘國道工程,得委託路線經過之省區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省道及縣鄉道之修建工程,由各級地方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0600122 全文修正)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五十。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0730113 全文修正)

公路主管機關,興建或拓寬公路時,應於施工前公告,並通知必須使用公路用地埋設管線之公私機構同時配合施工。公路工程完竣後,因埋設管線及其他工程必須挖掘公路時,應填具申請書,載明工程名稱、施工及完工日期,申請公路主管機關許可,依限完工。其挖掘部分應於工程逐段完工時,迅即負責修復,並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其附屬工程遭受損壞時,亦同。   擅自占用、挖掘、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時,應由公路主管機關會同憲警機關取締之。

(0920603 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   二、第一項由原條文第二項移列,另為加強公路用地之管理,增訂公路用地非經許可不得使用。又原條文所列舉行為中之「挖掘」一詞,因與破壞同義,故予刪除。   三、公路用地之使用應以不妨礙公路之原有效用及交通安全為原則,故增列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工程計畫書申請公路主管機關許可方得設置,公路主管機關並應向使用人徵收許可費。爰配合增訂向使用人收取公路用地使用費之法源。   四、增列第三項,授權由交通部訂定公路用地使用費之徵收管理辦法,以使收費作業有所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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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法第 30 條規定:「公路用地,非經許可,不得使用。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時,應由公路主管機關取締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路法第 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