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1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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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文件,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 二、依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設立。 三、最近三年無因行為有影響供應鏈安全之虞,經依航業法處罰之紀錄。但設置未滿三年者,以實際經營期間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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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19-1 條》規定了船務代理業符合特定條件後可以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條文中提到的條件包括: 1. 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 2. 依照船務代理業者管理規則設立。 3. 在最近三年內沒有因行為對供應鏈安全造成影響而被航業法處罰的紀錄。如果該業者設立的時間還不滿三年,則以實際經營期間為準。 根據釋義,第一項條文要求船務代理業必須符合《船務代理業者管理規則》中的相關規定。具體來說,該業者應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列的條件。 第二項條文指出,船務代理業必須依照船務代理業者管理規則來成立。 第三項條文要求,該業者在過去三年內沒有因為行為對供應鏈安全造成影響而被處罰。如果該業者成立不滿三年,則根據實際經營期間來評估是否具有紀錄。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船務代理業在成立後的三年內沒有因為行為對供應鏈安全造成影響而被航業法處罰,並且符合船務代理業者管理規則中的相關條件,該業者就可以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 業名詞
- 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認證名詞
- 第十條第一項條文
-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法規
- 之虞名詞
- 航業法法規
- 期間名詞
-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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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