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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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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一般優質企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海關視情節輕重,得停止其享有一年以下之一部或全部之優惠措施,並限期改善: 一、逾期未繳清進口稅費或發生其他違章案件。 二、違反第八條第四項規定。
  2. 2.一般優質企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海關得停止其資格: 一、依第七條所檢具文件內容有不實。 二、發生不符第六條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條件。 三、未依第八條第二項所定期限辦理校正。 四、依前項規定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
  3. 3.依前項規定停止資格者,自停止日起一年內得檢具足資證明已改善相關文件申請恢復資格。
  4. 4.未依前項所定期限申請恢復資格或提出申請經海關認定未完成改善者,海關應廢止其資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28條,一般優質企業若發生下列情事之一,海關可視情節輕重停止其享有一年以下之一部或全部之優惠措施,并限期改善: 1. 逾期未繳清進口稅費或發生其他違章案件。 2. 違反第八條第四項規定。 另外,一般優質企業若發生下列情事之一,海關可以停止其資格: 1. 依第七條所檢具文件內容有不實。 2. 發生不符第六條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條件。 3. 未依第八條第二項所定期限辦理校正。 4. 依前項規定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 若根據前述規定停止資格者,自停止日起一年內可檢具足資證明已改善相關文件申請恢復資格。若未依規定期限申請恢復資格或申請經海關認定未完成改善,海關應廢止其資格。 參考資料: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2014年修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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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28 條規定:「一般優質企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海關視情節輕重,得停止其享有一年以下之一部或全部之優惠措施,並限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