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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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27條的規定: 1. 優質企業可以申請以自行具結方式替代稅費擔保,但核准的額度只能用於按月彙總繳納稅費的案件。這意味著優質企業在向海關申報繳納稅費時,可以不需要提供實際的擔保物,而是依靠自己的信用承諾來完成繳納稅費的程序。 2. 如果優質企業選擇提供稅費擔保,則擔保的額度可以適用於按月彙總繳納稅費的案件,同時也可以適用於依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處理的先放後稅進口案件。換言之,優質企業可以通過提供擔保來處理進口貨物的進關手續,並在日後的稅款結算中使用這些擔保額度。 參考資料: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法務部) - 第三條進銷貨彙總之稅費繳納方式 - 第四條稅費擔保方式
- 第三條條文
- 具結名詞
- 擔保名詞
- 核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法規
-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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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