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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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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優質企業依第三條規定申請以自行具結方式替代稅費擔保者,其經海關准之額度,限用於依本辦法規定之按月彙總繳納稅費案件。
  2. 2.優質企業依第四條規定提供稅費擔保者,其所提供擔保之額度,適用於依本辦法規定之按月彙總繳納稅費案件及依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辦理之先放後稅進口案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27條的規定: 1. 優質企業可以申請以自行具結方式替代稅費擔保,但核准的額度只能用於按月彙總繳納稅費的案件。這意味著優質企業在向海關申報繳納稅費時,可以不需要提供實際的擔保物,而是依靠自己的信用承諾來完成繳納稅費的程序。 2. 如果優質企業選擇提供稅費擔保,則擔保的額度可以適用於按月彙總繳納稅費的案件,同時也可以適用於依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處理的先放後稅進口案件。換言之,優質企業可以通過提供擔保來處理進口貨物的進關手續,並在日後的稅款結算中使用這些擔保額度。 參考資料: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法務部) - 第三條進銷貨彙總之稅費繳納方式 - 第四條稅費擔保方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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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優質企業依第三條規定申請以自行具結方式替代稅費擔保者,其經海關核准之額度,限用於依本辦法規定之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