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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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條件之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得申請為一般優質企業: 一、成立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平均每年進、出口實績總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或符合第二十四條規定。 二、無積欠已確定之稅費及罰鍰;經處分未確定之稅費或罰鍰已提供相當擔保。但處分機關不接受擔保者,不在此限。 三、進、出口作業流程及財務資料均建置於資訊系統,並留存可供事後查證之稽核紀錄。 四、已辦理與海關連線申報;或其委託之報關業者已與海關連線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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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要申請成為一般優質企業,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成立三年以上,且最近三年平均每年進出口實績總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或符合第二十四條規定。 根據該法條的相關規定,若該企業成立已達三年以上,且最近三年平均每年進出口實績總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則符合此條件。此外,也可以參考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該條可能是針對特定業種或產品有特別的要件。 二、沒有積欠已確定之稅費和罰鍰,並且提供了相當的擔保(如果處分機關接受擔保)。處分機關如果不接受擔保,這個要件就不適用。 該法條要求企業不能有積欠已確定之稅費和罰鍰,如果有未確定的稅費或罰鍰需要提供相當的擔保。如果處分機關不接受擔保,則此要件不適用。 三、進出口作業流程和財務資料必須建置於資訊系統中,並且留存可供事後查證的稽核紀錄。 該法條要求企業的進出口作業流程和財務資料必須建置於資訊系統中,同時還需要留存可供事後查證的稽核紀錄。 四、已經連線申報給海關,或者其委託的報關業者已經連線申報給海關。 該法條要求企業已經連線申報給海關,或者其委託的報關業者已經連線申報給海關。 總結來說,根據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要申請成為一般優質企業,企業需符合上述四個條件之一。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第二十四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擔保名詞
- 核名詞
-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2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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