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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11 條

  1. 1.快遞貨物進出口應以電腦連線方式透過通關網路向海關申報。
  2. 2.進出口快遞貨物得依其性質及價格區分類別,分別處理,其類別如下: 一、進口快遞文件。 二、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臺幣二千元以下。 三、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臺幣二千零一元至五萬元。 四、進口高價快遞貨物: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五、出口快遞文件。 六、出口低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新臺幣五萬元以下。 七、出口高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3. 3.同一貨主之出口快遞貨物得整盤(櫃)進倉。但應查驗或抽中查驗之貨物,仍應拆盤(櫃)供海關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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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1條,快遞貨物的進出口通關應透過通關網路以電腦連線方式向海關申報。根據該條,進出口快遞貨物可以根據其性質和價格分為不同的類別,包括進口快遞文件、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在新臺幣2,001元至5萬元之間)、進口高價快遞貨物(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出口快遞文件、出口低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出口高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另外,同一貨主的出口快遞貨物可以整盤(櫃)進倉,但需要海關進行查驗或抽查的貨物則需要拆開盤(櫃)讓海關進行查驗。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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