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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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6條規定了快遞貨物以及快遞專差攜帶之快遞貨物應符合的條件。根據該條規定,快遞貨物除了由快遞專差攜帶之外,還必須符合以下各項條件: 1. 快遞貨物不得屬於關稅法禁止進口的物品、管制品、侵害智慧財產權的物品、生鮮農漁畜產品、活動植物、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2. 每件(袋)的毛重不得超過70公斤。 而快遞專差攜帶之快遞貨物也需要符合類似的條件,具體如下: 1. 快遞專差攜帶之快遞貨物不得屬於關稅法禁止進口的物品、管制品、侵害智慧財產權的物品、生鮮農漁畜產品、活動植物、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2. 每件(袋)的毛重不得超過32公斤。 3. 每次攜帶的數量不得超過60件(袋),合計金額不得超過美元20,000元。 如果快遞業者或快遞專差攜帶的貨物不符合上述規定,則不能在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辦理通關手續。
- 所稱名詞
- 非名詞
- 關稅法法規
- 智慧財產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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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