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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所稱快遞貨物,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關稅法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管制品、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生鮮農漁畜產品、活動植物、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二、每件(袋)毛重七十公斤以下之貨物。
  2. 不符前項規定之貨物,不得在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辦理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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