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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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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快遞貨物,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關稅法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管制品、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生鮮農漁畜產品、活動植物、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二、每件(袋)毛重七十公斤以下之貨物。
  2. 2.不符前項規定之貨物,不得在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辦理通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6條規定了快遞貨物以及快遞專差攜帶之快遞貨物應符合的條件。根據該條規定,快遞貨物除了由快遞專差攜帶之外,還必須符合以下各項條件: 1. 快遞貨物不得屬於關稅法禁止進口的物品、管制品、侵害智慧財產權的物品、生鮮農漁畜產品、活動植物、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2. 每件(袋)的毛重不得超過70公斤。 而快遞專差攜帶之快遞貨物也需要符合類似的條件,具體如下: 1. 快遞專差攜帶之快遞貨物不得屬於關稅法禁止進口的物品、管制品、侵害智慧財產權的物品、生鮮農漁畜產品、活動植物、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2. 每件(袋)的毛重不得超過32公斤。 3. 每次攜帶的數量不得超過60件(袋),合計金額不得超過美元20,000元。 如果快遞業者或快遞專差攜帶的貨物不符合上述規定,則不能在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辦理通關手續。

  • 所稱名詞
  • 名詞
  • 關稅法法規
  • 智慧財產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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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6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快遞貨物,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非屬關稅法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管制品、侵害智慧財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