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5 條
快遞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登記: 一、申請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統一編號、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電話號碼;負責人無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註明護照號碼或居留證統一證號。 二、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及其影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5 條,快遞業者在向海關登記時,應檢附以下文件: 1. 申請書:申請書上應詳細填寫公司名稱、統一編號、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電話號碼等相關資訊。 2. 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及其影本一份。 參考資料: -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5 條 - 空運貨物快遞業務管理規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