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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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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登記: 一、申請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統一編號、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電話號碼;負責人無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註明護照號碼或居留證統一證號。 二、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及其影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5 條,快遞業者在向海關登記時,應檢附以下文件: 1. 申請書:申請書上應詳細填寫公司名稱、統一編號、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電話號碼等相關資訊。 2. 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及其影本一份。 參考資料: -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5 條 - 空運貨物快遞業務管理規則

  • 名詞
  • 承攬名詞
  • 可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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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5 條規定:「快遞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登記: 一、申請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統一編號、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