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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空運快遞者(以下簡稱快遞業者),指經營承攬及遞送航空貨物快遞業務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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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4條規定了「空運快遞業者」和「空運快遞專差」的定義。根據此條款,「空運快遞業者」指的是從事航空貨物快遞業務的盈利機構,而「空運快遞專差」指的是受僱於快遞業者,以搭乘飛機運送快遞貨物的人員。 參考資料:《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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