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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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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進口貨物已辦理估價預先審,於通關時,依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處理者,進口人應予報明,並檢附答函影本供進口地海關查核;其依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處理者,海關於必要時,仍得要求進口人補送之。
  2. 2.前項進口實到貨物與估價預先審核貨物之各項交易條件、情況及事實內容相同時,海關應預先審核之結果核定之。但申請人提供錯誤或不實資料致影響預先審核結果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了以下兩個內容: 1. 進口貨物已辦理估價預先審核,通關時,根據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的方式處理時,進口人應該報明並提供答復函影本供進口地海關查核。如果進口貨物是使用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處理的,海關在必要時仍然可以要求進口人補充相關文件。 這意味著當進口貨物已經經過估價預先審核,並且通關時受到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的方式處理時,進口人需要向進口地的海關報告並提供答復函影本。如果進口貨物是使用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處理的,海關在必要時還可以要求進口人提供相關文件。 2. 當進口實際到達的貨物與經過估價預先審核的貨物在各交易條件、情況和事實內容上完全相同時,海關應該根據預先審核的結果核定價值。 這表示如果進口實際到達的貨物與經過估價預先審核的貨物在各交易條件、情況和事實內容上完全相同,海關應該根據預先審核的結果來核定價值。 這些規定來自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可以作為進口貨物估價和通關過程中進口人和海關官員應遵循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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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進口貨物已辦理估價預先審核,於通關時,係依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處理者,進口人應予報明,並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