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了關務署對於估價預先審核結果的變更情形。根據該條規定,關務署可以在以下情形下對預先審核結果進行變更並通知申請人:一、申請人所提供的資訊不正確或不完全,導致審核結果受到影響;二、關稅估價相關法規發生變更,導致審核結果無法適用;三、用於作出審核結果的條件或事實已經變更;四、關務署認為存在明顯錯誤或其他需要變更的情形。申請人在收到變更通知後,可以提出證據證明已經訂立合約並且基於該合約進行交易,如果適用變更後的審核結果將導致損失,可以向關務署申請延長原審核結果的適用期限,該延長期限為收到變更通知的次日起九十日。變更後的審核結果除非關務署進行變更,否則自發出通知給申請人的日期起三年內有效。 依據引用的實施辦法中提到的"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10條"的規定,它針對當申請人所提供的資訊不正確或不完全,或是關稅估價相關法規有變更時,關務署有權對估價預先審核結果進行變更。另外,當申請人認為適用變更後的審核結果將導致損失時,可以向關務署申請延長原審核結果的適用期限。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審核結果的準確性和公平性,並提供一個適應法規變更或申請人實際情況的機制。 這些解釋參考了《關稅法》及相關實施辦法,包括《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 核名詞
- 錯誤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