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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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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關務署對於估價預先審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變更,並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一、申請人所提供之資訊不正確或不完全,致影響預先審核結果。 二、關稅估價相關法規變更,致預先審核結果未能適用。 三、據以作成預先審核結果之條件或事實已變更。 四、其他明顯之錯誤,關務署認為有變更之必要。
  2. 2.申請人於收到前項通知後,得提出證據證明其已訂定契約並據以進行交易,如適用變更後之審核結果,將導致損失,向關務署申請延長原估價預先審核結果之適用,其延長期限以收到變更之書面通知之翌日起九十日為限。
  3. 3.變更後之估價預先審核結果,除經關務署變更者外,自發文通知申請人之日起三年內有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了關務署對於估價預先審核結果的變更情形。根據該條規定,關務署可以在以下情形下對預先審核結果進行變更並通知申請人:一、申請人所提供的資訊不正確或不完全,導致審核結果受到影響;二、關稅估價相關法規發生變更,導致審核結果無法適用;三、用於作出審核結果的條件或事實已經變更;四、關務署認為存在明顯錯誤或其他需要變更的情形。申請人在收到變更通知後,可以提出證據證明已經訂立合約並且基於該合約進行交易,如果適用變更後的審核結果將導致損失,可以向關務署申請延長原審核結果的適用期限,該延長期限為收到變更通知的次日起九十日。變更後的審核結果除非關務署進行變更,否則自發出通知給申請人的日期起三年內有效。 依據引用的實施辦法中提到的"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10條"的規定,它針對當申請人所提供的資訊不正確或不完全,或是關稅估價相關法規有變更時,關務署有權對估價預先審核結果進行變更。另外,當申請人認為適用變更後的審核結果將導致損失時,可以向關務署申請延長原審核結果的適用期限。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審核結果的準確性和公平性,並提供一個適應法規變更或申請人實際情況的機制。 這些解釋參考了《關稅法》及相關實施辦法,包括《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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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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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10 條規定:「關務署對於估價預先審核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變更,並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一、申請人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