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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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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價預先審結果,除經關務署變更者外,自發文通知申請人之日起三年內有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9條,估價預先審核的結果在收到關務署發函通知申請人後三年內有效。這意味著申請人在獲得估價預先審核結果後,可以在三年內依據該結果進行相應的申報和納稅手續。如果估價預先審核結果需要變更,則需要申請人向關務署申請變更。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估價預先審核結果在合理的時間內得到有效的運用,同時也為申請人提供了相對的權益保護。 參考資料: - 《關務署 108年11月22日 公告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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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9 條規定:「估價預先審核結果,除經關務署變更者外,自發文通知申請人之日起三年內有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