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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人不服前條估價預先審結果者,得於貨物進口前,向關務署申請覆審
  2. 關務署應於收到覆審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覆審結果通知申請人。
  3. 申請人不服前項覆審結果,應貨物進口並經海關核定完稅價格後,依本法有關行政救濟程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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