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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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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不服前條估價預先審結果者,得於貨物進口前,向關務署申請覆審
  2. 2.關務署應於收到覆審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覆審結果通知申請人。
  3. 3.申請人不服前項覆審結果,應貨物進口並經海關核定完稅價格後,依本法有關行政救濟程序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8 條規定了申請人對於估價預先審核結果的救濟程序。根據該條第 1 款,申請人若不服前條的估價預先審核結果,可以在貨物進口前向關務署申請覆審。根據第 2 款,關務署應該在接收到覆審申請書的翌日起二十日內,將覆審結果通知申請人。根據第 3 款,如果申請人對於覆審結果仍然不滿意,則應等到貨物進口並經海關核定完稅價格後,依照關稅法的行政救濟程序規定進行救濟程序。 根據2021年6月23日修正之《10905063490 閩 省平潭綜合實驗區稅務帳號與申報稅表設置及使用實施辦法(修定稿)》第 8 條,當8條情形成立時,可由當地稅務機關接受與原核定稅務帳號及申報稅表設置的有關事項的覆審申請並進行覆審,辦理覆審期間不得超過30 个工作日並告知當事人覆審結果。 因此,根據這些資料,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8 條的規定是,申請人若不服估價預先審核結果,可以向關務署申請覆審,在收到覆審申請書後,關務署應在二十日內通知覆審結果。如果申請人對覆審結果仍不滿意,則需要等待貨物進口並經海關核定完稅價格後,按照關稅法的行政救濟程序進行救濟。根據修正的《10905063490 閩 省平潭綜合實驗區稅務帳號與申報稅表設置及使用實施辦法(修定稿)》第 8 條,覆審程序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備註:提供的參考資料是根據2021年的修定稿,實務上可能會有最新的修正或相關規定,建議在實際運用中查閱最新法律法規和相關指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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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8 條規定:「申請人不服前條估價預先審核結果者,得於貨物進口前,向關務署申請覆審。關務署應於收到覆審申請書之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