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申請人不服前條估價預先審
核
結果者,得於貨物進口前,向關務署申請
覆審
。
關務署應於收到覆審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覆審結果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不服前項覆審結果,應
俟
貨物進口並經海關
核定
完稅價格
後,依本法有關
行政救濟程序
規定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