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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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署應於收到預先審核申請書或申請人依第五條所定期限補件齊全之翌日起四十五日內以書面答復申請人;如須洽詢國際或國內機構或專家意見者,必要時,得延長至九十日內答復之,並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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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7條,關務署在收到預先審核申請書或申請人依第四條所定期限補件齊全之翌日起四十五日內,應以書面方式答復申請人。如果需要諮詢國際或國內機構或專家的意見,必要時可以延長答復期限至九十日內,并且在原處理期間屆滿前,需要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延長的原因。 參考資料: - 《關稅法》 - 財政部關務署相關法規解釋文件
- 核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翌日名詞
- 復名詞
- 期間名詞
-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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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