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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關務署應於收到預先審申請書或申請人依第四條所定期限補件齊全之翌日起四十五日內以書面答復申請人;如須洽詢國際或國內機構或專家意見者,必要時,得延長至九十日內答復之,並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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