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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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估價預先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關務署應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申請人未依前條所定期限補件。 二、屬於假設性之交易,或非即將於一年內採行之交易。 三、申請預先審核之事項與尚在行政救濟審理中之同樣或類似貨物之爭議事項相同。 四、申請人提供之重要相關內容不正確或有虛偽不實。 五、其他經關務署認定不適合預先審核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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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如果申請估價預先審核的情形符合以下任一項,關務署應該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1. 申請人未依前條所定期限補件。 2. 屬於假設性的交易,或是非即將在一年內進行的交易。 3. 申請預先審核的事項與尚在行政救濟審理中的相同或類似貨物之爭議事項相同。 4. 申請人提供的重要相關內容不正確或有虛偽不實。 5. 其他經關務署認定不適合預先審核的案件。 根據相關資料,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是為了提供進口商在進行報關前,對貨物的估價事項進行審核,並在審核合格後提供預先估價,以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這些規定旨在確保進口商提供準確且合法的資訊,並防止有關交易存在虛報、遺漏或其他不合規之情形。如果申請不符合以上所列情形,則關務署將不予受理申請,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Reference: -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 關務署相關文件及公告
- 核名詞
- 非名詞
- 行政救濟名詞
-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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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