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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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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提供之文件資料不全致無法辦理估價預先審者,應於收到關務署書面通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補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5條,如果申請人提供的文件資料不完整,以至於無法辦理估價預先審核,則申請人應在收到關務署的書面通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補件。 參考資料: -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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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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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申請人提供之文件資料不全致無法辦理估價預先審核者,應於收到關務署書面通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補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