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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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提供之文件資料不全致無法辦理估價預先審核者,應於收到關務署書面通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補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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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5條,如果申請人提供的文件資料不完整,以至於無法辦理估價預先審核,則申請人應在收到關務署的書面通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補件。 參考資料: -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5條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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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