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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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申請估價預先審核,應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買賣合約書、商業發票、信用狀、付款證明或其他必要文件資料,向關務署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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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4條,申請人若要申請估價預先審核,需填寫指定的申請書並附上買賣合約書、商業發票、信用狀、付款證明或其他必要文件資料,提交給關務署進行審核。這些文件資料將作為申請人申請預先審核的依據。例如,申請人可能需要提供買賣合約書來證明進口貨物的價格及交易條件,商業發票則是用來證明貨物的買賣價格,信用狀可能是進口商與出口商之間的付款保證函,付款證明則是證明進口商已經支付了買賣金額的證明文件。一旦申請書和相關文件資料提交給關務署,關務署將對申請進行審核程序,並根據相關法規進行估價預先審核。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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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