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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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署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估價預先審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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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三條,關務署有權委任其所屬機關來辦理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的事項。這意味著關務署可以委派其下屬單位負責審核進口貨物的估價工作。這可以幫助確保進口貨物的估價符合相應法規的要求,並保護國家的財政利益。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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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