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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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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估價預先審,指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於貨物進口前,就進口貨物有無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或其他屬實付、應付之應計入完稅價格之費用,向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簡稱關務署)申請預先審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2條是指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申請人)在貨物進口前,根據關稅法第29條第3項或其他法條規定,申請預先審核進口貨物是否應計入完稅價格的費用。申請人需要向財政部關務署提交申請,要求進行審核。根據財政部關務署製定的相關規定和程序,進行審核並做出決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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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估價預先審核,指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於貨物進口前,就進口貨物有無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