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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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估價預先審核,指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於貨物進口前,就進口貨物有無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或其他屬實付、應付之應計入完稅價格之費用,向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簡稱關務署)申請預先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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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2條是指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申請人)在貨物進口前,根據關稅法第29條第3項或其他法條規定,申請預先審核進口貨物是否應計入完稅價格的費用。申請人需要向財政部關務署提交申請,要求進行審核。根據財政部關務署製定的相關規定和程序,進行審核並做出決定。
- 核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條文
- 完稅價格名詞
- 關稅法 第 2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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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