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 1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依關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1條為根據關稅法第36條之一第4項規定所制定的。根據關稅法第36條之一第4項,私運貨物者,處以貨價1倍至3倍之罰鍰,並將私運貨物沒入。根據此條規定,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1條的目的是為了確定私運貨物的貨價,並對其進行罰鍰和沒入處罰。該辦法的制定是為了有效執行關稅法有關私運貨物的規定,保護國家的關稅收入和公平競爭。具體的實施辦法和相關的細節可以參考最新的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相關文件。
- 關稅法法規
- 第三十六條之一第四項條文
- 關稅法 第 36-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