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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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海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進出口貨物顯有侵害商標權之虞,應通知商標權人及進出口人。
- 2.商標權人及進出口人自接獲前項通知之時起,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空運出口貨物,商標權人應於四小時內;空運進口及海運進出口貨物,商標權人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至海關辦公處所或海關核可平臺,確認進行侵權與否之認定,並於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於海關核可平臺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出侵權與否事證。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期限內提出者,應於該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或於海關核可平臺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釋明理由向海關申請延長三個工作日,且以一次為限。 二、進出口人應於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於海關核可平臺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出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文件。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期限內提出者,應於該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或於海關核可平臺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釋明理由向海關申請延長三個工作日,且以一次為限。
- 3.海關辦理第一項通知,得以言詞、書面、電話、電子郵件或傳真為之,並製作紀錄附卷。
- 4.海關辦理第一項通知時,如無法取得商標權人聯絡資料,得請求商標專責機關協助於一個工作日內提供。
- 5.商標權人接獲第一項通知後,得於海關核可平臺取得海關緝獲時所拍疑似侵權貨物之照片檔案,作為判斷是否進行侵權與否認定之參考。但海關提供之照片檔案,不得作為認定侵權與否之唯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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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7條,海關在執行職責時,如果發現進出口貨物有顯著侵害商標權的可能性,應通知商標權人和進出口人。商標權人和進出口人在接到通知後,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處理: 1. 空運出口貨物的商標權人應在四小時內,空運進口和海運進出口貨物的商標權人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到海關辦公處所或海關核可平臺確認是否存在侵權,並在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在海關核可平臺上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供相關的侵權事證。如果有正當理由無法在期限內提供,應在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或在海關核可平臺上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解釋理由,申請延長三個工作日,且只限延長一次。 2. 進出口人應在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在海關核可平臺上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供無侵權情事的證明文件。如果有正當理由無法在期限內提供,應在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或在海關核可平臺上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解釋理由,申請延長三個工作日,且只限延長一次。 3. 海關在辦理第一項通知時,可以口頭、書面、電話、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進行,並做好相關記錄。 4. 在辦理第一項通知時,如果無法取得商標權人的聯絡資料,海關可以請求商標專責機關在一個工作日內協助提供。 5. 商標權人在接到第一項通知後,可以在海關核可平臺上取得海關在查獲時所拍攝的疑似侵權貨物的照片檔案,作為判斷是否存在侵權的參考依據。但是,海關提供的照片檔案不能作為唯一的侵權判斷依據。 參考資料: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修正 108 年 12 月 27 日施行)
- 商標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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