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商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0.09.15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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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權人申請提示保護,應以一商標註冊號數為一申請案,檢具申請書及下列資料向海關為之: 一、足供海關辨認真品及侵權物特徵之文字說明。 二、足供海關辨認真品及侵權物特徵之影像電子檔(例如真品、仿品或真仿品對照之照片或型錄等),且影像內容應為經註冊指定使用之商品項目。 三、商標權證明文件。 四、聯絡方式資訊。
- 前項申請如經受理,海關應通知申請人;如不受理,應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 海關核准之提示保護期間,為自核准之日起至商標權期間屆滿日止。
- 商標權經商標專責機關核准延展註冊者,商標權人得檢具延展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延長提示保護期間至延展後之商標權期間屆滿日止。
- 商標權人檢舉特定進出口貨物侵害其商標權時,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海關為之: 一、侵權事實及足以辨認侵權物品之說明,並以電子檔案提供確認侵權物品之資料(例如真品、仿品之貨樣、照片、型錄或圖片等)。 二、進出口廠商名稱、貨名、進出口口岸及日期、航機或船舶航次、貨櫃號碼、貨物存放地點等相關具體資料。 三、商標權證明文件。
- 海關接獲檢舉時,應研判檢舉內容是否具體,如經受理,應通知商標權人;如不受理,應敘明理由通知商標權人。
- 海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進出口貨物顯有侵害商標權之虞,應通知商標權人及進出口人。
- 商標權人及進出口人自接獲前項通知之時起,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空運出口貨物,商標權人應於四小時內;空運進口及海運進出口貨物,商標權人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至海關辦公處所或海關核可平臺,確認進行侵權與否之認定,並於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於海關核可平臺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出侵權與否事證。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期限內提出者,應於該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或於海關核可平臺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釋明理由向海關申請延長三個工作日,且以一次為限。 二、進出口人應於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於海關核可平臺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出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文件。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期限內提出者,應於該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或於海關核可平臺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釋明理由向海關申請延長三個工作日,且以一次為限。
- 海關辦理第一項通知,得以言詞、書面、電話、電子郵件或傳真為之,並製作紀錄附卷。
- 海關辦理第一項通知時,如無法取得商標權人聯絡資料,得請求商標專責機關協助於一個工作日內提供。
- 商標權人接獲第一項通知後,得於海關核可平臺取得海關緝獲時所拍疑似侵權貨物之照片檔案,作為判斷是否進行侵權與否認定之參考。但海關提供之照片檔案,不得作為認定侵權與否之唯一依據。
- 經商標權人依前條認定進出口貨物有侵害商標權情事,並提出侵權事證時,海關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進出口人未於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期限內提出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文件,涉有違反本法第九十五條或第九十七條規定者,應將全案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二、進出口人於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期限內提出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文件者,應即通知商標權人自接獲通知之時起三個工作日內,得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海關先予查扣貨物。
- 商標權人未於前項第二款規定期限內,申請海關先予查扣,如查無違反其他通關規定,海關得取具代表性貨樣後,依有關進出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
- 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檢視查扣物者,應向貨物進出口地海關為之。
- 前項檢視,應依海關指定之時間、處所及方法為之。
- 海關為前項之指定時,應注意不損及查扣物機密資料之保護。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全文共 1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0.09.15,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