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檢視查扣物者,應向貨物進出口地海關為之。
- 前項檢視,應依海關指定之時間、處所及方法為之。
- 海關為前項之指定時,應注意不損及查扣物機密資料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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