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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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檢視查扣物者,應向貨物進出口地海關為之。
- 2.前項檢視,應依海關指定之時間、處所及方法為之。
- 3.海關為前項之指定時,應注意不損及查扣物機密資料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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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10條,對於申請檢視查扣物的情況,應向貨物進出口地的海關提出申請。檢視的時間、處所和方法應由海關指定。在指定的過程中,海關應注意保護查扣物的機密資料,以免損害其保密性。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尚不清楚,無法提供相關資訊。
- 第七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商標法 第 7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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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