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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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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檢視查扣物者,應向貨物進出口地海關為之。
  2. 2.前項檢視,應依海關指定之時間、處所及方法為之。
  3. 3.海關為前項之指定時,應注意不損及查扣物機密資料之保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10條,對於申請檢視查扣物的情況,應向貨物進出口地的海關提出申請。檢視的時間、處所和方法應由海關指定。在指定的過程中,海關應注意保護查扣物的機密資料,以免損害其保密性。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尚不清楚,無法提供相關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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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10 條規定:「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檢視查扣物者,應向貨物進出口地海關為之。前項檢視,應依海關指定之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