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海關執行前二條規定之商標權保護措施,有下列情事之一,且無違反其他通關規定者,應依有關進出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 一、海關無法與商標權人取得聯繫,或未能於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期限內取得商標權人聯絡資料,致未能通知商標權人。 二、商標權人未依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期限內至海關辦公處所或海關核可平臺,確認進行侵權與否之認定。 三、商標權人未依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期限內提出侵權與否事證。 四、進出口貨物經商標權人認定無侵害商標權情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海关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9条,海关在执行商标权保护措施时,若符合以下情况之一且不违反其他通关规定,应按照相关进出口货物通关规定办理: 1. 海关无法联系商标权人或未能在第7条第4款规定的期限内获得商标权人的联系信息,导致无法通知商标权人。 2. 商标权人未按照第7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期限内到达海关办公处所或海关核可平台,确认侵权与否的认定。 3. 商标权人未按照第7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侵权与否的事证。 4. 进出口货物经商标权人认定无侵害商标权情事。 根据前述问题中的参考资料,我们可以了解到海关在执行商標權保護措施时应遵循的规定以及适用的情况。具体来说,海关应根据情况进行联系商标权人、确认侵权与否、提供侵权事證以及商标权人认定是否存在侵害商标权情事等步骤。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并且不违反其他通关规定,海关应依照相关进出口货物通关规定进行处理。
- 商標名詞
- 第七條第四項條文
- 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條文
- 核名詞
-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第 7 條條文
-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