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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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11條的規定,商標權人如要申請提供相關資料,必須提交以下文件給貨物進出口地的海關: 一、商標權證明文件。 這是商標權人的商標註冊證明文件。 二、侵權事證。 指可以證明侵犯商標權的相關證據。 三、商標權人聲明自海關取得之資料僅限於侵害商標權案件調查及提起訴訟使用之切結書。 此切結書是商標權人向海關保證,所取得的資料只會在調查侵犯商標權案件和提起訴訟時使用。 根據以上資料,海關審核同意後,可以以書面提供進出口人、收發貨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以及疑似侵權物品的數量。 參考資料: -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行政院海關署令第1020466100號)
- 商標名詞
- 第七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起訴名詞
- 切結書名詞
- 核名詞
- 商標法 第 7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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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