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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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12條的规定,商標權人可以向海關申请調借貨樣进行侵权认定。申请調借貨樣的理由可以是在現場進行侵權認定困難,需進行儀器設備鑑定,或者具有特殊原因經海關同意。申请時需要提交申請書,繳交保證金,并檢附商標權證明文件、調借人身分證明及授權文件,以及商標權人聲明調借貨樣不侵害進出口人利益及不使用於不正當用途之切結書。海關在提取貨樣时会对相同型號規格貨物取樣一式二件,其中一份拍照存证供申請人调借,另一份封存海關。 參考資料: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 商標名詞
- 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鑑定名詞
- 切結書名詞
- 商標法 第 7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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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