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第 77 條(侵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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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商標法第 77 條規定:商標權人欲向海關借樣鑑定侵權,須繳貨值 120% 保證金(最低 3,000 元)並書面切結,逾期未還或損壞,進出口人對保證金享質權人優先受償權。
Q · 海關說商標權人要借走我的貨鑑定,我能拒絕嗎?押金夠不夠賠?
押金 120%+你有質權優先順位
依商標法第 77 條,商標權人申請借樣鑑定須先繳貨值 120% 保證金(最低 3,000 元),並書面切結不侵害你的利益、不用於不正當用途。樣品逾期未還或返還時有缺損,可書面申請海關依第三項留置保證金作為賠償。更關鍵的是第四項:你對這筆保證金的權利等同民法第 884 條質權人,分配順位優先於其他債權人。押金不足以補損失時,可另循民法第 184 條對商標權人提民事求償。
白話解讀
海關扣下你進口的精品,商標權人說「我懷疑這是假貨,我要借實品鑑定」。你的第一個反應應該是:對方拿走我的貨會不會弄壞?弄壞了怎麼辦?這條法律就是為這個焦慮存在的。商標權人想借樣品檢驗,必須先繳一筆保證金(貨值的 120%,至少新臺幣三千元)。如果樣品弄壞了、弄丟了、沒按時還,海關直接從這筆保證金扣錢賠你。更關鍵的是第四項:你對這筆保證金的權利等同「質權人」(指對特定財產有優先受償權的人),其他人想分這筆錢,你的順位優先。這不只是政府給商標權人的調查工具,更是寫給進出口人的反向保護傘。
法律定性
商標法第 77 條規範海關邊境保護程序中的「調借貨樣鑑定」機制,要求商標權人於依第 75 條第 2 項進行侵權認定時,須繳交貨值 120%(最低新臺幣三千元)之保證金始得借樣,並以書面切結不侵害進出口人利益為門檻;當商標權人逾期未還或樣品有缺損,海關應留置該保證金賠償進出口人,進出口人就此保證金享有與民法質權人同一之優先受償權利。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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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貨被借走鑑定,押金 120% 是怎麼算的?
進口貨用海關核估的「完稅價格」(CIF 加關稅)為基礎,出口貨用「離岸價格」(FOB)為基礎,再加上相關稅費,乘以 120%,最低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千元(本條第二項)。注意是海關核估的價格,不是你的進貨成本或市場價。實務提示:奢侈品和精品的海關核估價往往遠低於實際市場價值,如果你的貨價值高,通知海關時可主動提供購買憑證、原廠定價,爭取較貼近真實的核估價,這樣押金才夠保護你。
Q2商標權人借走我的樣品弄壞了,我直接從押金扣錢還是要走訴訟?
兩條路同時開:第一條,依本條第三項向海關書面申請留置保證金作為賠償。海關判定樣品有缺損或未返還,可以直接從押金扣償,不用先打官司。第二條,如果押金不足以補你損失,或對方還有其他侵害行為,可另外提民事訴訟(民法第 184 條)求償。實務提示:第四項給你「質權人同一權利」(民法第 884 條質權的優先受償權),意思是這筆押金如果商標權人有其他債權人來分,你的順位優先。這在商標權人是境外公司、追討困難時特別關鍵。
Q3商標法 77 條是什麼?
規範商標權人向海關借樣鑑定侵權的保證金門檻(貨值 120%,最低 3,000 元)與進出口人質權優先受償權,是邊境保護的雙向制衡條款。
Q4「質權人同一權利」是什麼意思?
依民法第 884 條質權之優先受償順位,當商標權人有多個債權人來分這筆保證金時,進出口人的求償順位優先。
Q5什麼是書面切結?
商標權人借樣前須以書面承諾「不侵害進出口人利益+不將樣品用於不正當用途」,這份文件是海關准許借樣的前提,違反可構成損害賠償基礎。
Q6貨樣的核估價值怎麼決定?
進口貨用海關依關稅法核估的完稅價格,出口貨用 FOB 離岸價格,再加上相關稅費。實務上奢侈品核估價常低於市場價。
Q7海關通知商標權人申請借樣,我該怎麼辦?
1.要求海關提供切結書副本;2.確認押金已收足 120%;3.監控返還期限;4.返還時驗收樣品狀態;5.缺損或逾期書面申請留置保證金。
Q8押金 120% 怎麼計算?
(完稅價格 + 相關稅費)× 1.20,出口用 FOB + 稅費,最低不得低於新臺幣 3,000 元。實際金額以海關核定為準。
Q9申請留置保證金要多少錢?
向海關書面申請免規費,不必先打官司。律師代撰申請書約 1-3 萬,自己寫也可以,重點是檢附樣品缺損照片或逾期紀錄。
Q10怎麼證明樣品被弄壞?
返還時當場開封拍照、要求海關記載狀態於返還清單、保留借出前的原始包裝照片,必要時聲請鑑定機構出具損壞證明。
Q11商標法 77 vs 商標法 72 海關查扣差在哪?
72 條是商標權人「聲請查扣可疑貨物」,77 條是查扣後商標權人「申請借樣鑑定」。前者擋住貨流,後者借走實物檢驗,押金計算與救濟管道都不同。
Q12商標法 77 vs 海關自主查驗差在哪?
77 條由商標權人主動申請、需繳押金與切結;海關自主查驗依關稅法走,無押金機制。連救濟管道(智財法院 vs 訴願)都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m law 77 | Tm law 72 | Customs examination |
|---|---|---|---|
| 適用對象 | 商標權人向海關借樣鑑定 | 商標權人聲請查扣可疑貨物 | 海關自主查驗(非商標權人申請) |
| 保證金門檻 | 貨值 120%(最低 3,000 元) | 完稅價格或離岸價格相當金額 | 無 |
| 進出口人保護 | 質權人優先受償+切結書約束 | 查扣解除後可請求損害賠償 | 依關稅法救濟 |
| 啟動主體 | 商標權人主動申請 | 商標權人主動聲請 | 海關依職權 |
Tm law 77
- 適用對象
- 商標權人向海關借樣鑑定
- 保證金門檻
- 貨值 120%(最低 3,000 元)
- 進出口人保護
- 質權人優先受償+切結書約束
- 啟動主體
- 商標權人主動申請
Tm law 72
- 適用對象
- 商標權人聲請查扣可疑貨物
- 保證金門檻
- 完稅價格或離岸價格相當金額
- 進出口人保護
- 查扣解除後可請求損害賠償
- 啟動主體
- 商標權人主動聲請
Customs examination
- 適用對象
- 海關自主查驗(非商標權人申請)
- 保證金門檻
- 無
- 進出口人保護
- 依關稅法救濟
- 啟動主體
- 海關依職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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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821119 全文修正)
服務標章、證明標章及團體標章除本章另有規定外,依其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商標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服務標章、證明標章及團體標章除另有規定外,準用有關商標之規定。
(0920429 全文修正)
團體商標之使用,指為表彰團體之成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由團體之成員將團體商標使用於商品或服務上,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團體商標之使用,係表彰該團體之成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並得區別其他來源,故主觀上有為表彰團體之成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之意思,客觀上由團體之成員將團體商標使用於商品或服務上,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
(1000531 全文修正)
商標權人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進行侵權認定時,得繳交相當於海關核估進口貨樣完稅價格及相關稅費或海關核估出口貨樣離岸價格及相關稅費百分之一百二十之保證金,向海關申請調借貨樣進行認定。但以有調借貨樣進行認定之必要,且經商標權人書面切結不侵害進出口人利益及不使用於不正當用途者為限。 前項保證金,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千元。 商標權人未於第七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提出侵權認定事證之期限內返還所調借之貨樣,或返還之貨樣與原貨樣不符或發生缺損等情形者,海關應留置其保證金,以賠償進出口人之損害。 貨樣之進出口人就前項規定留置之保證金,與質權人有同一之權利。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商標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之規定,海關經檢舉、提示、其他機關通報或海關主動執行商標權邊境保護措施時,發現輸入或輸出之物品顯有侵害商標權之虞者,海關即通知商標權人限期至海關進行侵權認定,於三日內提出侵權證明文件,並可展延一次。惟部分物品侵權認定困難,商標權人有向海關調借貨樣進行侵權認定之必要,爰參照美國、歐盟、日本等國之立法例,允許權利人提供保證金向海關申請調借貨樣進行侵權認定,增訂本條之規定。 三、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權利人得提供海關核估進口貨樣完稅價格及相關稅費或海關核估出口貨樣離岸價格及相關稅費百分之一百二十之保證金,且最低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千元,係參照美國立法例訂定。另海關為秉持公平立場依法行政,且避免介入商標權人與進出口人間之私權紛爭,於審酌商標權人調借貨樣之必要性,且經商標權人書面切結不侵害進出口人利益及不使用於不正當用途後,始提供貨樣予商標權人。 四、商標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返還貨樣,或返還之貨樣與原貨樣不符或發生缺損等類似情形,為賠償進出口人之損失,爰於第三項增訂以商標權人提供之保證金作為貨樣損失之賠償。 五、本條保證金之提供,在擔保貨樣之進出口人就第三項所定之損害得以受償,爰參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意旨,明定進出口人就第三項規定留置之保證金,與質權人有同一之權利,爰於第四項明定。
- 商標名詞
- 第七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核名詞
- 完稅價格名詞
- 切結名詞
- 質權名詞
- 商標法 第 75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服務標章、證明標章及團體標章除另有規定外,準用有關商標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團體商標之使用,係表彰該團體之成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並得區別其他來源,故主觀上有為表彰團體之成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之意思,客觀上由團體之成員將團體商標使用於商品或服務上,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
一、本條新增。 二、依「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商標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之規定,海關經檢舉、提示、其他機關通報或海關主動執行商標權邊境保護措施時,發現輸入或輸出之物品顯有侵害商標權之虞者,海關即通知商標權人限期至海關進行侵權認定,於三日內提出侵權證明文件,並可展延一次。惟部分物品侵權認定困難,商標權人有向海關調借貨樣進行侵權認定之必要,爰參照美國、歐盟、日本等國之立法例,允許權利人提供保證金向海關申請調借貨樣進行侵權認定,增訂本條之規定。 三、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權利人得提供海關核估進口貨樣完稅價格及相關稅費或海關核估出口貨樣離岸價格及相關稅費百分之一百二十之保證金,且最低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千元,係參照美國立法例訂定。另海關為秉持公平立場依法行政,且避免介入商標權人與進出口人間之私權紛爭,於審酌商標權人調借貨樣之必要性,且經商標權人書面切結不侵害進出口人利益及不使用於不正當用途後,始提供貨樣予商標權人。 四、商標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返還貨樣,或返還之貨樣與原貨樣不符或發生缺損等類似情形,為賠償進出口人之損失,爰於第三項增訂以商標權人提供之保證金作為貨樣損失之賠償。 五、本條保證金之提供,在擔保貨樣之進出口人就第三項所定之損害得以受償,爰參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意旨,明定進出口人就第三項規定留置之保證金,與質權人有同一之權利,爰於第四項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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