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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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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商標權人依本辦法所為之申請或檢舉,應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出。
  2. 2.書面提出者,以書面文件到達海關時間為準。但以掛號郵寄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3. 3.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出者,以經海關電腦記錄有案之時間為準。
  4. 4.海關為查申請人之身分或資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身分證等相關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13條,明確規定了商標權人提出申請或檢舉的方式和流程,以下為每項款的釋義: 1. 商標權人提出申請或檢舉時,可以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進行。 2. 書面提出的申請或檢舉,以書面文件到達海關的時間為準。但如果以掛號郵寄的方式提交,則以交郵當日的郵戳為準。 3. 使用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進行申請或檢舉的,以海關電腦記錄該資料的時間為準。 4. 海關在核查申請人身份或資格時,如果有必要,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身分證等相關證明文件。 根據上述法條的解釋,商標權人可以選擇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出申請或檢舉。如果是書面提出,則以書面文件到達海關的時間為準,但如果使用掛號郵寄,則以郵戳時間為準。如果是使用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則以海關電腦記錄的時間為準。此外,海關在證明申請人身份或資格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 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13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50196)

  • 商標名詞
  • 記錄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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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13 條規定:「商標權人依本辦法所為之申請或檢舉,應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出。書面提出者,以書面文件到達海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