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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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13條,明確規定了商標權人提出申請或檢舉的方式和流程,以下為每項款的釋義: 1. 商標權人提出申請或檢舉時,可以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進行。 2. 書面提出的申請或檢舉,以書面文件到達海關的時間為準。但如果以掛號郵寄的方式提交,則以交郵當日的郵戳為準。 3. 使用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進行申請或檢舉的,以海關電腦記錄該資料的時間為準。 4. 海關在核查申請人身份或資格時,如果有必要,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身分證等相關證明文件。 根據上述法條的解釋,商標權人可以選擇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出申請或檢舉。如果是書面提出,則以書面文件到達海關的時間為準,但如果使用掛號郵寄,則以郵戳時間為準。如果是使用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則以海關電腦記錄的時間為準。此外,海關在證明申請人身份或資格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 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13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50196)
- 商標名詞
- 記錄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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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