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商標權人依本辦法所為之申請或檢舉,應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出。
- 書面提出者,以書面文件到達海關時間為準。但以掛號郵寄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 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出者,以經海關電腦記錄有案之時間為準。
- 海關為查核申請人之身分或資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身分證等相關證明文件。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第1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