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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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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商標權人得委任代理人辦理本辦法所定相關事項。但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代理人辦理之,且代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
  2. 2.代理人處理委任事務,應檢附載明代理權限委任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14條,商標權人可以委任代理人辦理相關事項。但如果商標權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住所或營業所,則必須委任代理人辦理,且代理人應該在國內有住所。代理人處理委任事務時,應該檢附載明代理權限的委任書。 參考資料: - 商標法 第9、37、41、46、97 條 (86.05.07) - 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8、15、49 條 (91.04.10) 範例:如果一家外國公司希望在台灣申請商標註冊,但該公司在台灣沒有住所或營業所,根據該法規,該公司必須委任代理人代理申請事務,並且該代理人必須在台灣有住所。這樣的要求是為了確保商標註冊程序的有效進行,並且保護商標權益。

  • 商標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代理權限名詞
  • 委任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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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14 條規定:「商標權人得委任代理人辦理本辦法所定相關事項。但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代理人辦理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