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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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之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檢附證明文件,以自己名義行使與負擔本辦法所定商標權人之權利及義務,並排除商標權人及第三人依本辦法為相同之申請。但授權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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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15條,在商標專責機關登記的專屬被授權人有權在被授權範圍內行使商標權人的權利和負擔相應的義務。該被授權人可以提供證明文件以證明自己的授權地位,並可以排除商標權人和其他第三方依照該辦法提出相同的申請。然而,如果授權合約有其他約定,則應依照該約定執行。 參考資料: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15條
- 第三十九條條文
- 商標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商標法 第 3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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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