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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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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之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檢附證明文件,以自己名義行使與負擔本辦法所定商標權人之權利及義務,並排除商標權人及第三人依本辦法為相同之申請。但授權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15條,在商標專責機關登記的專屬被授權人有權在被授權範圍內行使商標權人的權利和負擔相應的義務。該被授權人可以提供證明文件以證明自己的授權地位,並可以排除商標權人和其他第三方依照該辦法提出相同的申請。然而,如果授權合約有其他約定,則應依照該約定執行。 參考資料: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15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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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15 條規定:「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之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檢附證明文件,以自己名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