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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得提前終止提示保護期間: 一、海關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資訊,未能與商標權人或其代理人取得聯繫。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之商標權人,與代理人解除合約或有其他使代理關係消滅之事由,未符合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委任代理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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