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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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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得提前終止提示保護期間: 一、海關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資訊,未能與商標權人或其代理人取得聯繫。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之商標權人,與代理人解除合約或有其他使代理關係消滅之事由,未符合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委任代理人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5條,海關得提前終止提示保護期間的情形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一、海關無法與商標權人或其代理人取得聯繫,根據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的資訊,如果海關無法聯繫到商標權人或其代理人,則可以提前終止提示保護期間。 舉例:假設海關通知商標權人發現有違法行為,但是海關無法聯繫到商標權人或其代理人,即可根據該情形提前終止提示保護期間。 二、商標權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且已與代理人解除合約或有其他使代理關係消滅之事由,但未符合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委任代理人的規定。根據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的規定,商標權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時,如果與代理人解除合約或有其他使代理關係消滅之事由,則商標權人需符合委任代理人的規定。 舉例:假設商標權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且與代理人解除了合約或出現其他使代理關係消滅的情況,但商標權人並未符合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委任代理人的規定,即可根據該情形提前終止提示保護期間。 以上回答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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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得提前終止提示保護期間: 一、海關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資訊,未能與商標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