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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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商標權人申請提示保護,應以一商標註冊號數為一申請案,檢具申請書及下列資料向海關為之: 一、足供海關辨認真品及侵權物特徵之文字說明。 二、足供海關辨認真品及侵權物特徵之影像電子檔(例如真品、仿品或真仿品對照之照片或型錄等),且影像內容應為經註冊指定使用之商品項目。 三、商標權證明文件。 四、聯絡方式資訊。
- 2.前項申請如經受理,海關應通知申請人;如不受理,應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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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3條,商標權人如果要申請提示保護,需要向海關提交以下資料: 1. 申請書 2. 詳細說明足供海關辨認真品和侵權物特徵的文字說明 3. 足供海關辨認真品和侵權物特徵的影像電子檔,包括真品、仿品或真仿品對照的照片或型錄,且影像內容應該是註冊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項目。 4. 商標權證明文件 5. 聯絡方式資訊 如果申請被受理,海關應該通知申請人;如果不受理,海關應該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參考資料: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 商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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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