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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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海關核准之提示保護期間,為自核准之日起至商標權期間屆滿日止。
- 2.商標權經商標專責機關核准延展註冊者,商標權人得檢具延展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延長提示保護期間至延展後之商標權期間屆滿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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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4條,海關核准的提示保護期間是從核准之日期開始,到商標權期間屆滿止。如果商標權經商標專責機關核准延展註冊,商標權人可以提交延展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將提示保護期間延長至延展後的商標權期間屆滿日期止。 參考資料: 1.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4條 2. 商標法第25條第3項、第28條、第50條、第51條
- 核名詞
- 商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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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