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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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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海關准之提示保護期間,為自核准之日起至商標權期間屆滿日止。
  2. 2.商標權經商標專責機關核准延展註冊者,商標權人得檢具延展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延長提示保護期間至延展後之商標權期間屆滿日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4條,海關核准的提示保護期間是從核准之日期開始,到商標權期間屆滿止。如果商標權經商標專責機關核准延展註冊,商標權人可以提交延展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將提示保護期間延長至延展後的商標權期間屆滿日期止。 參考資料: 1.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4條 2. 商標法第25條第3項、第28條、第50條、第51條

  • 名詞
  • 商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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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海關核准之提示保護期間,為自核准之日起至商標權期間屆滿日止。商標權經商標專責機關核准延展註冊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