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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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商標權人檢舉特定進出口貨物侵害其商標權時,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海關為之: 一、侵權事實及足以辨認侵權物品之說明,並以電子檔案提供確認侵權物品之資料(例如真品、仿品之貨樣、照片、型錄或圖片等)。 二、進出口廠商名稱、貨名、進出口口岸及日期、航機或船舶航次、貨櫃號碼、貨物存放地點等相關具體資料。 三、商標權證明文件。
- 2.海關接獲檢舉時,應研判檢舉內容是否具體,如經受理,應通知商標權人;如不受理,應敘明理由通知商標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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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商標權人檢舉侵害其商標權的進出口貨物時,應提供侵權事實、確認侵權物品的資料(如貨樣、照片、型錄或圖片等),進出口廠商的相關資料,以及商標權證明文件。海關接獲檢舉後,要評估檢舉內容是否具體,如受理檢舉,應通知商標權人;如不受理,要給予理由通知商標權人。 參考資料:行政院主管法規公告系統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TYPE=AJL&STYPE=AJL01&NO=3000142110)
- 商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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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