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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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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商標權人檢舉特定進出口貨物侵害其商標權時,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海關為之: 一、侵權事實及足以辨認侵權物品之說明,並以電子檔案提供確認侵權物品之資料(例如真品、仿品之貨樣、照片、型錄或圖片等)。 二、進出口廠商名稱、貨名、進出口口岸及日期、航機或船舶航次、貨櫃號碼、貨物存放地點等相關具體資料。 三、商標權證明文件。
  2. 2.海關接獲檢舉時,應研判檢舉內容是否具體,如經受理,應通知商標權人;如不受理,應敘明理由通知商標權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商標權人檢舉侵害其商標權的進出口貨物時,應提供侵權事實、確認侵權物品的資料(如貨樣、照片、型錄或圖片等),進出口廠商的相關資料,以及商標權證明文件。海關接獲檢舉後,要評估檢舉內容是否具體,如受理檢舉,應通知商標權人;如不受理,要給予理由通知商標權人。 參考資料:行政院主管法規公告系統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TYPE=AJL&STYPE=AJL01&NO=3000142110)

  • 商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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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商標權人檢舉特定進出口貨物侵害其商標權時,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海關為之: 一、侵權事實及足以辨認侵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