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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所稱海運快遞貨物,指由海運快遞業者承攬及遞送,於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辦理通關之貨物。
  2. 下列各款貨物不得在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辦理通關: 一、屬關稅法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管制品、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進口生鮮農漁畜產品、活動植物、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二、每件(袋)毛重逾七十公斤之貨物。 三、以密閉式貨櫃裝運進口之貨物。
  3. 進出口海運快遞貨物均應通過X光儀器檢查。但貨物性質不適合照射X光,並經海關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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