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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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3條規定了海運快遞貨物的定義以及辦理通關的限制。 第1條指出,海運快遞貨物是由海運快遞業者承攬和遞送,在海運快遞貨物專區進行通關的貨物。 第2條列舉了以下幾種貨物不得在海運快遞貨物專區進行通關: 一、屬於關稅法禁止進口的物品、管制品、侵犯智慧財產權的物品、進口的生鮮農漁畜產品、活體植物、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二、每件(袋)毛重超過70公斤的貨物。 三、使用非封閉式貨櫃進口的貨物。 第3條規定進出口的海運快遞貨物都應通過X光儀器進行檢查。但如果貨物的性質不適合進行X光照射,並經海關核准的情況下,則不需要進行X光檢查。 這些規定可以幫助海關控制進出口貨物的種類和品質,並確保安全運輸。使用最新的《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作為參考資料,可以提供更詳細的解釋和相關的範例。
- 承攬名詞
- 關稅法法規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非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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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