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關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依關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海運快遞貨物在海運快遞貨物專區通關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本辦法所稱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業者(以下簡稱專區業者),指經核准辦理海運快遞貨物通關業務之貨棧業者。
(刪除)
本辦法所稱海運快遞業者,指經營承攬及遞送海運貨物快遞業務之營利事業。
海關於必要時得要求海運快遞業者提供國外承攬及國內遞送之原始真實明細文件或電腦檔案,海運快遞業者不得拒絕。
專區通關作業應於所在地海關辦公時間內辦理。但情況特殊經所在地海關公告者,不在此限。
進出口海運快遞貨物屬應施檢驗(疫)或有其他簽審規定之品目者,應依有關規定辦理。
進口簡易申報貨物未放行出倉前,經確認無法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辦理報關委任,且符合下列情形者,得於貨物進倉或報關之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由海運快遞業者申請更正為納稅義務人後退運出口: 一、無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情事,或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但依法令得免予處罰。 二、無違反其他主管機關法令而須移送裁罰情事。
海運快遞業者受託運人之委託運送出口快遞文件或出口低價海運快遞貨物,得憑貨物持有人身分以自己為貨物輸出人名義辦理報關。
海運快遞貨物應繳之各項稅費,得依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規定辦理,或採預繳稅費保證金線上扣繳方式辦理。
海運快遞貨物應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規定徵收快速通關處理費。
海運快遞業者應遵守海關規定,並與海關密切合作,以防止毒品、槍械、戰略性高科技物品、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之走私及商業詐欺等行為,並維持專區安全。
海運快遞業者對於不符合海運快遞貨物條件之貨物,違反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專區辦理通關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海運快遞業者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條之一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海運快遞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將進出口非快遞文件類之貨物申報為快遞文件類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海運快遞業者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將應以一般進出口報單通關之貨物,以簡易申報單申報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海運快遞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五項不得併袋通關規定,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海運快遞業者於傳輸艙單後,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時間傳輸進口報單報關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一條第二項,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十八條第二項,自一百十五年三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