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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31-1 條

  1. 1.海運快遞業者於同一年度內違反本辦法規定,經海關裁處罰鍰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二十萬元者,屬違規情節重大,海關應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停止六個月以下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合計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應廢止其登記。
  2. 2.海運快遞業者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四日修正生效前違反本辦法規定,其經海關裁處罰鍰之金額,不計入前項罰鍰合計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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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31-1條,海運快遞業者在同一年度內違反本辦法規定,且經海關裁處罰鍰金額達到一定標準時,會產生不同的後果。根據第1項規定,如果罰鍰金額合計達到新臺幣二十萬元,則屬於違規情節重大,海關應依照關稅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停止該海運快遞業者六個月以下的海運快遞貨物通關業務;如果罰鍰金額合計達到新臺幣五十萬元,則應廢止該海運快遞業者的登記。 至於第2項規定,指出海運快遞業者在辦法修正生效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況,所裁處罰鍰之金額不會計算入前項罰鍰合計金額中。 此外,根據最新修正生效的「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範本,並無包含第31-1條。因此,無法提供更多該條款相關的詳細解釋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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