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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3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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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業者於同一年度內違反本辦法規定,經海關裁處
罰鍰
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二十萬元者,屬違規情節重大,海關應依關稅法
第八十七條
規定,停止六個月以下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合計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應
廢止
其登記。
海運快遞業者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四日修正生效前違反本辦法規定,其經海關裁處罰鍰之金額,不計入前項罰鍰合計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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