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3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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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31-1條,海運快遞業者在同一年度內違反本辦法規定,且經海關裁處罰鍰金額達到一定標準時,會產生不同的後果。根據第1項規定,如果罰鍰金額合計達到新臺幣二十萬元,則屬於違規情節重大,海關應依照關稅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停止該海運快遞業者六個月以下的海運快遞貨物通關業務;如果罰鍰金額合計達到新臺幣五十萬元,則應廢止該海運快遞業者的登記。 至於第2項規定,指出海運快遞業者在辦法修正生效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況,所裁處罰鍰之金額不會計算入前項罰鍰合計金額中。 此外,根據最新修正生效的「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範本,並無包含第31-1條。因此,無法提供更多該條款相關的詳細解釋或範例。
- 罰鍰名詞
- 第八十七條條文
- 廢止名詞
- 關稅法 第 8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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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