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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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業者於傳輸艙單後,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時間傳輸進口報單報關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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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31條,海運快遞業者在傳輸艙單後,未按照第17條第1項的規定時間傳輸進口報單進行報關的,海關可以根據關稅法第87條進行警告或者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可以要求其在限期內改正;如果超過限期仍未改正的,可以按次處罰;如果在處罰三次之後仍未完成改正或者違規情節重大的,海關可以停止六個月以下的海運快遞貨物通關業務,或者廢止其登記。
- 第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第八十七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廢止名詞
- 關稅法 第 87 條條文
-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1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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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