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31 條
海運快遞業者於傳輸艙單後,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時間傳輸進口報單報關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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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31條,海運快遞業者在傳輸艙單後,未按照第17條第1項的規定時間傳輸進口報單進行報關的,海關可以根據關稅法第87條進行警告或者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可以要求其在限期內改正;如果超過限期仍未改正的,可以按次處罰;如果在處罰三次之後仍未完成改正或者違規情節重大的,海關可以停止六個月以下的海運快遞貨物通關業務,或者廢止其登記。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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