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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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30條規定了海運快遞業者違反第15條第1項規定的處罰措施。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海運快遞業者將同批海運進口快遞貨物分開申報,海關可以根據關稅法第87條的規定給予警告或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鍰,並可以要求其在限期內改正;如果未在期限內改正,可以按次處罰;如果經過三次處罰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嚴重,可以停止六個月以下的海運快遞貨物通關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另外,根據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30條的第2項規定,如果同批海運進口快遞貨物是有前述情事,海關應該將其完稅價格合併計算並徵收進口稅。如果還涉及申報不實並需要根據海關緝私條例處罰的情況,應以合併計算的漏稅額或貨價為基準來裁處罰鍰。 根據以上法規及說明,海運快遞業者在辦理海運進口快遞貨物申報時,應遵守相關規定,並且確保同批貨物的申報準確性,避免分開申報的情況發生。如有申報不實或違規行為,可能會遭到相應的罰款處罰。
- 第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第八十七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廢止名詞
- 完稅價格名詞
- 海關緝私條例法規
- 關稅法 第 87 條條文
-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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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