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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30 條

  1. 1.海運快遞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將同批海運進口快遞貨物分開申報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2. 2.同批海運進口快遞貨物有前項情事,海關應合併計算其完稅價格課徵進口稅,如又涉及申報不實而須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處罰者,應以合併計算之漏稅額或貨價為基準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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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30條規定了海運快遞業者違反第15條第1項規定的處罰措施。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海運快遞業者將同批海運進口快遞貨物分開申報,海關可以根據關稅法第87條的規定給予警告或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鍰,並可以要求其在限期內改正;如果未在期限內改正,可以按次處罰;如果經過三次處罰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嚴重,可以停止六個月以下的海運快遞貨物通關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另外,根據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30條的第2項規定,如果同批海運進口快遞貨物是有前述情事,海關應該將其完稅價格合併計算並徵收進口稅。如果還涉及申報不實並需要根據海關緝私條例處罰的情況,應以合併計算的漏稅額或貨價為基準來裁處罰鍰。 根據以上法規及說明,海運快遞業者在辦理海運進口快遞貨物申報時,應遵守相關規定,並且確保同批貨物的申報準確性,避免分開申報的情況發生。如有申報不實或違規行為,可能會遭到相應的罰款處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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