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海運快遞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五項不得併袋通關規定,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