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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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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業者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將應以一般進出口報單通關之貨物,以簡易申報單申報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28條規定了海運快遞業者違反簡易申報單通關之貨物應進出口報單通關的情況下,可能會受到的處罰。根據關稅法第87條的規定,海關可以對違規行為進行警告或新台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並且可以要求業者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改正。如果在期限內未進行改正,可以按次數進行罰款。如果在接受三次罰款後仍未完成改正,或者違規情節非常嚴重,海關可以停止該業者六個月以下的海運快遞貨物通關業務,或者廢止其登記。這些措施旨在維護海運快遞貨物通關的安全和規範性。 根據我所查閱的參考資料,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28條的規定可以在《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作業手冊》中找到。該手冊由中華民國財政部關務署於2020年6月修訂發行,是海運快遞業者在處理進出口貨物通關時的參考指南。手冊中包含了有關簡易申報單通關、報單稅則代碼、報單資料填寫等相關內容。這些資料可以用來解釋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28條的具體要求和執行細則。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財政部關務署,《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作業手冊》,2020年6月修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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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28 條規定:「海運快遞業者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將應以一般進出口報單通關之貨物,以簡易申報單申報者,由海關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